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約僱幹事
公告日 | 11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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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8 ~ 114/07/1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
職稱 | 約僱幹事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僱五等280薪點(月薪38,948元)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地址:11200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62號) |
工作內容 | (一)協助教務處各組行政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具效期內身心障礙手冊。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 熟悉電腦操作及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處理能力。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情事。 (五)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僱用後發現時,亦應撤銷僱用) |
聯絡方式 | (一) 詳情請參考本校報名簡章,請依簡章說明以電子郵件寄送報名資料,始報名成功,請至本校網頁最新消息下載(網址: https://www.ptjh.tp.edu.tw/)。 (二)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檢齊報名應繳表件依序掃描成一個PDF檔案,以「電子郵件(email)」方式傳送本校人事室公務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約僱幹事-(姓名○○○)」),寄出後於上班時間主動以電話聯繫確認收件成功(電話:02-28912091分機105);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亦不另通知補件;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時間:114年7月18日下午) (三)工作內容,請洽教務處楊主任,電話:02-28912091分機200;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陳主任,分機105。 (四)僱用期間:預估114年8月4日(或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倘出缺原因消失則自始不生效力;本職缺錄取人員需配合本校指定114年8月份日期報到或經本校同意延期報到,惟至遲仍需於114年8月18日前報到受雇,如無法配合者請勿投件。於僱用期間,經本校評擬服務成績優良,且報奉臺北市政府有案,則同意續僱至115年12月31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僱用期限結束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學校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約僱幹事(限身心障礙者應徵)
113/11/26~1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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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8 ~ 114/07/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幹事
職系
無
職等
約僱五等280薪點(月薪38,948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協助教務處各組行政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效期內身心障礙手冊。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 熟悉電腦操作及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處理能力。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情事。 (五)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僱用後發現時,亦應撤銷僱用)
聯絡方式
(一) 詳情請參考本校報名簡章,請依簡章說明以電子郵件寄送報名資料,始報名成功,請至本校網頁最新消息下載(網址: https://www.ptjh.tp.edu.tw/)。 (二)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檢齊報名應繳表件依序掃描成一個PDF檔案,以「電子郵件(email)」方式傳送本校人事室公務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約僱幹事-(姓名○○○)」),寄出後於上班時間主動以電話聯繫確認收件成功(電話:02-28912091分機105);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亦不另通知補件;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時間:114年7月18日下午) (三)工作內容,請洽教務處楊主任,電話:02-28912091分機200;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陳主任,分機105。 (四)僱用期間:預估114年8月4日(或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倘出缺原因消失則自始不生效力;本職缺錄取人員需配合本校指定114年8月份日期報到或經本校同意延期報到,惟至遲仍需於114年8月18日前報到受雇,如無法配合者請勿投件。於僱用期間,經本校評擬服務成績優良,且報奉臺北市政府有案,則同意續僱至115年12月31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僱用期限結束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學校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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