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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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9 ~ 114/07/1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5等 |
縣市 | 臺東縣 |
工作地點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號)。 |
工作內容 | 辦理人事行政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男須役畢)。 2.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17時止,於截止日前寄達,或親送至959102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號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人事室收(請審慎評估報名表送/寄達時間),或將完整報名資料彩色清晰掃描檔寄至[email protected]。(報名表、簡章請下載附件或至本監機關網頁/電子公佈欄下載列印http://www.tuv.moj.gov.tw),聯絡電話:089-892041人事室李科員。 (二)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甄試內容與地點:面試。 1.面試內容:(1)自我介紹 (2)觀念即席詢答。 2.面試地點:本監二樓會議室。(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號) 3.面試時間:依通知,報到時查驗證件,逾時視同放棄報到。 4.成績採計:(1)儀表(10%),(2)言辭(20%),(3)才識(50%),(4)應變能力(20%),總分100分,成績未滿70分者不予錄取。 (四)僱用期限: 1.正額職缺1名: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113年度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機關經費不足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除約僱。 2.候用職缺2名:自候用通知報到日起至該候用職缺到期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機關經費不足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除約僱。 (五)待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標準表」待遇支給(約新台幣41,860元,詳情請參閱簡章第十點),為每月支給報酬。 (六)附則: 1.進用順序:本監人事科員職務出缺時,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僱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候用資格條件(如3個月以內之體格檢查不符標準、受刑事處分等),均喪失錄取資格;候用約僱管理人員於114年12月31日前未獲僱用者,亦同。 2.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僱用期間並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機關經費不足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應予解僱,不得異議。 3.本次甄選報名資料一律概不退還。 (七)承辦人聯絡電話:本監人事室專線(089)892041李科員,或(089)891743轉152人事室李科員。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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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9 ~ 114/07/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5等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內容
辦理人事行政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男須役畢)。 2.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17時止,於截止日前寄達,或親送至959102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號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人事室收(請審慎評估報名表送/寄達時間),或將完整報名資料彩色清晰掃描檔寄至[email protected]。(報名表、簡章請下載附件或至本監機關網頁/電子公佈欄下載列印http://www.tuv.moj.gov.tw),聯絡電話:089-892041人事室李科員。 (二)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甄試內容與地點:面試。 1.面試內容:(1)自我介紹 (2)觀念即席詢答。 2.面試地點:本監二樓會議室。(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號) 3.面試時間:依通知,報到時查驗證件,逾時視同放棄報到。 4.成績採計:(1)儀表(10%),(2)言辭(20%),(3)才識(50%),(4)應變能力(20%),總分100分,成績未滿70分者不予錄取。 (四)僱用期限: 1.正額職缺1名: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113年度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機關經費不足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除約僱。 2.候用職缺2名:自候用通知報到日起至該候用職缺到期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機關經費不足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除約僱。 (五)待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標準表」待遇支給(約新台幣41,860元,詳情請參閱簡章第十點),為每月支給報酬。 (六)附則: 1.進用順序:本監人事科員職務出缺時,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僱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候用資格條件(如3個月以內之體格檢查不符標準、受刑事處分等),均喪失錄取資格;候用約僱管理人員於114年12月31日前未獲僱用者,亦同。 2.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僱用期間並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機關經費不足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應予解僱,不得異議。 3.本次甄選報名資料一律概不退還。 (七)承辦人聯絡電話:本監人事室專線(089)892041李科員,或(089)891743轉152人事室李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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