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主任
公告日 | 114/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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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10 ~ 114/07/1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職稱 | 主任 |
職系 | 人事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本局飛航服務總臺人事室(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
工作內容 | 綜理本局飛航服務總臺人事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二、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 三、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有案,且具有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四、現任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單列或跨列薦任第8職等主管職務、跨列薦任第9職等專員職務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並符合「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之人員。 五、近5年考績4年考列甲等、1年考列乙等以上。 六、通過專員級人事人員進階職能培訓專班評鑑者尤佳(須檢具證明文件)。 七、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報名時無各類考試或法規等限制轉調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請於114年7月15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完成應徵資料登錄及確認內容無誤,履歷自傳不得空白,同意開放完整履歷供本局調閱,並上傳以下附件資料供初審(不得翻拍), 逾期恕不受理。: (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 (三)現職派令影本。 (四)最近5筆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五)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二、報名人員經審查後,擇優通知面試,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聯絡人及電話:黃小姐,(02)2349-6189。 三、本次甄選缺列正取1名,並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當之職缺為限。倘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主任
114/06/13~1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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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職稱
主任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綜理本局飛航服務總臺人事業務。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二、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 三、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有案,且具有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四、現任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單列或跨列薦任第8職等主管職務、跨列薦任第9職等專員職務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並符合「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之人員。 五、近5年考績4年考列甲等、1年考列乙等以上。 六、通過專員級人事人員進階職能培訓專班評鑑者尤佳(須檢具證明文件)。 七、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報名時無各類考試或法規等限制轉調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7月15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完成應徵資料登錄及確認內容無誤,履歷自傳不得空白,同意開放完整履歷供本局調閱,並上傳以下附件資料供初審(不得翻拍), 逾期恕不受理。: (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 (三)現職派令影本。 (四)最近5筆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五)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二、報名人員經審查後,擇優通知面試,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聯絡人及電話:黃小姐,(02)2349-6189。 三、本次甄選缺列正取1名,並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當之職缺為限。倘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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