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技士
公告日 | 114/07/10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0 ~ 114/07/1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消防署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消防技術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 |
工作內容 |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法規之訂定、修正與法令釋疑。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可燃性高壓氣體訓練專業機構之審核與管理。 四、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系統之維運管理相關業務。 五、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督導管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三、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現)辦理公共危險物品業務者為佳。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身心障礙手冊、相關執照或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4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人:本署人事室熊科員,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技士
114/07/01~114/07/04
|
公告日期
114/07/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消防技術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法規之訂定、修正與法令釋疑。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可燃性高壓氣體訓練專業機構之審核與管理。 四、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系統之維運管理相關業務。 五、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督導管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三、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現)辦理公共危險物品業務者為佳。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身心障礙手冊、相關執照或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4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人:本署人事室熊科員,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