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技士
| 公告日 | 114/07/10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0 ~ 114/07/21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消防署 |
| 職稱 | 技士 |
| 職系 | 消防技術 |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 |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113-116年):含全國戰術緊急傷患救護訓練(TECC)及救護器耗材採購相關工作。 二、辦理救護週活動及消防績優救護人員甄選表揚相關事宜。 三、辦理宏泰公益信託合作備忘錄業務推動及各式救護器材捐贈相關事宜。 四、辦理緊急救護宣導、濫(誤)用救護資源精進相關業務。 五、辦理到院前五級檢傷制度推動相關業務。 六、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推動傳染病防治、愛滋病防治及大量傷病患事件因應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消防技術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條各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三、具有曾辦理消防緊急救護相關業務經驗者優先錄取。 |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身心障礙手冊、相關執照或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人:本署人事室熊科員,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技士
114/07/01~114/07/04
|
公告日期
114/07/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消防技術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113-116年):含全國戰術緊急傷患救護訓練(TECC)及救護器耗材採購相關工作。 二、辦理救護週活動及消防績優救護人員甄選表揚相關事宜。 三、辦理宏泰公益信託合作備忘錄業務推動及各式救護器材捐贈相關事宜。 四、辦理緊急救護宣導、濫(誤)用救護資源精進相關業務。 五、辦理到院前五級檢傷制度推動相關業務。 六、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推動傳染病防治、愛滋病防治及大量傷病患事件因應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消防技術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條各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三、具有曾辦理消防緊急救護相關業務經驗者優先錄取。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身心障礙手冊、相關執照或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人:本署人事室熊科員,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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