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專員

公告日 114/07/10
刊登起迄日 114/07/10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專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工作內容 一、主辦閩南文化節規劃暨執行。 二、辦理文化補助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 三、協助督導閩南科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或現(曾)任薦任第7職等以上主管職務1年以上且具文教行政職系調任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上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訓練)及格。 四、未有特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7條已屆齡退休人員、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須能配合工作加班者。
聯絡方式 (一) 線上應徵 請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自我簡要自述,內容含『成長歷程、個人理念、報考動機及工作期許』),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檢附相關資料如下,逾期或表件內容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1.簡歷報名表-請逕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事求人公告項下下載附件,並在切結人處簽名後掃描上傳,網址: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00&s=1220699 2.最新銓審函 3.最高學歷證件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若具身心障礙手冊請檢附 7.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二)甄選方式: 1.擇優通知面試,面試人員名單預計於114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公布在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culture.tycg.gov.tw/)。 2.面試時間預計訂於114年7月24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 3.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以遞補本職缺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及性質相近之職務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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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專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主辦閩南文化節規劃暨執行。 二、辦理文化補助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 三、協助督導閩南科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或現(曾)任薦任第7職等以上主管職務1年以上且具文教行政職系調任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上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訓練)及格。 四、未有特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7條已屆齡退休人員、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須能配合工作加班者。

聯絡方式

(一) 線上應徵 請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自我簡要自述,內容含『成長歷程、個人理念、報考動機及工作期許』),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檢附相關資料如下,逾期或表件內容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1.簡歷報名表-請逕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事求人公告項下下載附件,並在切結人處簽名後掃描上傳,網址: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00&s=1220699 2.最新銓審函 3.最高學歷證件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若具身心障礙手冊請檢附 7.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二)甄選方式: 1.擇優通知面試,面試人員名單預計於114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公布在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culture.tycg.gov.tw/)。 2.面試時間預計訂於114年7月24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 3.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以遞補本職缺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及性質相近之職務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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