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科員

公告日 114/07/10
刊登起迄日 114/07/10 ~ 114/07/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局主管會議、室務會議及市政會議彙整。 二、性別平等業務窗口。 三、法制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消費者保護、智財權)。 四、事務管理工作、內部稽核、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等。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調任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未有特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7條已屆齡退休人員、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位者。 四、工作態度細心、認真負責且善於溝通協調。 五、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尤佳。
聯絡方式 (一) 線上應徵 請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自我簡要自述,內容含『成長歷程、個人理念、報考動機及工作期許』),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檢附相關資料如下,逾期或表件內容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1.簡歷報名表-請逕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事求人公告項下下載附件,並在切結人處簽名後掃描上傳,網址: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00&s=1068787 2.最新銓審函 3.最高學歷證件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若具身心障礙手冊請檢附 7.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二)甄選方式: 1.擇優通知面試,面試人員名單預計於114年7月31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公布在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culture.tycg.gov.tw/)。 2.面試時間預計訂於114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3.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以遞補本職缺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及性質相近之職務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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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7/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局主管會議、室務會議及市政會議彙整。 二、性別平等業務窗口。 三、法制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消費者保護、智財權)。 四、事務管理工作、內部稽核、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等。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調任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未有特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7條已屆齡退休人員、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位者。 四、工作態度細心、認真負責且善於溝通協調。 五、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尤佳。

聯絡方式

(一) 線上應徵 請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自我簡要自述,內容含『成長歷程、個人理念、報考動機及工作期許』),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檢附相關資料如下,逾期或表件內容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1.簡歷報名表-請逕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事求人公告項下下載附件,並在切結人處簽名後掃描上傳,網址: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00&s=1068787 2.最新銓審函 3.最高學歷證件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若具身心障礙手冊請檢附 7.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二)甄選方式: 1.擇優通知面試,面試人員名單預計於114年7月31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公布在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culture.tycg.gov.tw/)。 2.面試時間預計訂於114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3.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以遞補本職缺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及性質相近之職務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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