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公告日 114/07/11
刊登起迄日 114/07/11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職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路52號
工作內容 擔任體育班學生舉重項目專長訓練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提交證件或證明)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持有經教育部(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舉重種類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為限。 (三)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報考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證明之學位證書)。 (四)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曾獲選國家代表隊選手者。 2.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者。 3.曾指導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運動會榮獲前三名者。 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6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聯絡方式 本校學務處體育組黃組長07-6212033-320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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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1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職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擔任體育班學生舉重項目專長訓練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提交證件或證明)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持有經教育部(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舉重種類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為限。 (三)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報考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證明之學位證書)。 (四)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曾獲選國家代表隊選手者。 2.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者。 3.曾指導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運動會榮獲前三名者。 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6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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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務處體育組黃組長07-62120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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