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工友

公告日 114/07/11
刊登起迄日 114/07/10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職稱 工友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
工作內容 待遇: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附表3薪點表規定,自第1薪級205薪點起薪,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9.1元(暫支新臺幣3萬1,449元,並於年終考核晉級、升等、職務調動及待遇調整而併銷)。 工作內容: (一) 辦理公文收發作業。 (二) 辦理檔案管理作業。 (三) 辦理車輛及領用消耗品之管理作業。 (四) 辦理營業稅線上申報作業(407繳款書)。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 資格限制: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日期:至114年7月17日。 (二) 報名方式: 以電子郵件或紙本掛號郵寄報名,逾期或證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報名資料恕不退還。(請寄至1156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人事室陳小姐收,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另將甄選報名表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 (三) 報名應繳交表件(附件1至3電子檔案請至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網站/最新消息/公佈欄下載): 1. 甄選報名表(如附件1)。 2. 自傳(書寫說明如附件2)。 3.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3)。 4.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5.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且於有效期限內。 6. 相關工作或證照證明。 (四)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 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及最近2吋半身相片。 3. 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 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甄選方式: (一) 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參加面試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 最低錄取標準為80分,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 正取1名,並得列備取2名。 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 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陳小姐、林小姐(02-26550200轉8027、8075) 或曾組長(02-26550200轉8097)。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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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職稱

工友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待遇: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附表3薪點表規定,自第1薪級205薪點起薪,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9.1元(暫支新臺幣3萬1,449元,並於年終考核晉級、升等、職務調動及待遇調整而併銷)。 工作內容: (一) 辦理公文收發作業。 (二) 辦理檔案管理作業。 (三) 辦理車輛及領用消耗品之管理作業。 (四) 辦理營業稅線上申報作業(407繳款書)。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 資格限制: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日期:至114年7月17日。 (二) 報名方式: 以電子郵件或紙本掛號郵寄報名,逾期或證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報名資料恕不退還。(請寄至1156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人事室陳小姐收,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另將甄選報名表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 (三) 報名應繳交表件(附件1至3電子檔案請至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網站/最新消息/公佈欄下載): 1. 甄選報名表(如附件1)。 2. 自傳(書寫說明如附件2)。 3.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3)。 4.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5.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且於有效期限內。 6. 相關工作或證照證明。 (四)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 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及最近2吋半身相片。 3. 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 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甄選方式: (一) 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參加面試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 最低錄取標準為80分,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 正取1名,並得列備取2名。 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 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陳小姐、林小姐(02-26550200轉8027、8075) 或曾組長(02-26550200轉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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