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
代理教保員
| 公告日 | 114/07/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1 ~ 114/08/25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 |
| 職稱 | 代理教保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本園(蘆竹區上竹路65號)暨分班。 |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內容: 1.幼兒教保、生活輔導與安全維護、輪值、課後(寒暑假)留園。 2.幼兒教材教學設計及釐定教學目標。 3.園務行政工作、其它園方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7:30~16:00或8:00~16:30(含休息時間)。 (三)薪資: 1.定期契約進用教保員: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或「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支給,另須扣除勞保、健保費及勞退自付額。 2.新進教保服務人員未於任職前取得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訓練證明,需填寫3個月內取證切結書。 |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條件 1.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4.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本職缺招聘具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報名資格【自第5次招考起放寬資格至大學畢業(不限科系)即可報考】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2項) |
| 聯絡方式 | 03-3239856#16 顏小姐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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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1 ~ 114/08/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
職稱
代理教保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工作內容: 1.幼兒教保、生活輔導與安全維護、輪值、課後(寒暑假)留園。 2.幼兒教材教學設計及釐定教學目標。 3.園務行政工作、其它園方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7:30~16:00或8:00~16:30(含休息時間)。 (三)薪資: 1.定期契約進用教保員: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或「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支給,另須扣除勞保、健保費及勞退自付額。 2.新進教保服務人員未於任職前取得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訓練證明,需填寫3個月內取證切結書。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4.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本職缺招聘具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報名資格【自第5次招考起放寬資格至大學畢業(不限科系)即可報考】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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