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幼兒園
代理教保員
| 公告日 | 114/07/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0 ~ 114/07/17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松山幼兒園 |
| 職稱 | 代理教保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無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99巷5號2樓 |
| 工作內容 | 教保服務工作。 代理教保員薪資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辦理,專科畢業者為39,126元;大學畢業者為41,420元;碩士畢業:43,715元。 |
| 資格條件 | 一、應具備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限制條件: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至14條情事之一者 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或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或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或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 四、依教保人員條例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無者須於任職後三個月內取得),於任職前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倘應考人已任職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因轉任他園,且接受基本救命術之期間未滿2年,視為取得訓練證明。 |
| 聯絡方式 | 聯絡人:陳老師 連絡電話:02-27153544#1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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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0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松山幼兒園
職稱
代理教保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教保服務工作。 代理教保員薪資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辦理,專科畢業者為39,126元;大學畢業者為41,420元;碩士畢業:43,715元。
資格條件
一、應具備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限制條件: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至14條情事之一者 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或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或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或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 四、依教保人員條例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無者須於任職後三個月內取得),於任職前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倘應考人已任職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因轉任他園,且接受基本救命術之期間未滿2年,視為取得訓練證明。
聯絡方式
聯絡人:陳老師 連絡電話:02-27153544#1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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