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
管理員

公告日 114/07/11
刊登起迄日 114/07/11 ~ 114/07/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
職稱 管理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106322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170號)行政管理中心。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一) 承辦校產管理、編輯財產目錄及增減登記核銷事項。 (二) 承辦文具用品領用、登錄、管理事項。 (三) 承辦校舍修繕通報與管理事項。 (四) 承辦停車場與校園場地開放管理事項。 (五) 承辦校園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須符合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特考特用轉調限制之現職公務人員,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 (五)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 (六)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須滿10年以上。 (七)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八)具WORD、EXCEL、影片錄製、雲端、協作平台與視訊會議等編輯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 (九)具有彈性及持續學習能力。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一)請於上班時間電洽人事室(02)27321961分機106或116。 (二)或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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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1 ~ 114/07/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

職稱

管理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一) 承辦校產管理、編輯財產目錄及增減登記核銷事項。 (二) 承辦文具用品領用、登錄、管理事項。 (三) 承辦校舍修繕通報與管理事項。 (四) 承辦停車場與校園場地開放管理事項。 (五) 承辦校園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須符合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特考特用轉調限制之現職公務人員,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 (五)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 (六)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須滿10年以上。 (七)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八)具WORD、EXCEL、影片錄製、雲端、協作平台與視訊會議等編輯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 (九)具有彈性及持續學習能力。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一)請於上班時間電洽人事室(02)27321961分機106或116。 (二)或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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