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約僱人員
| 公告日 | 114/07/14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4 ~ 114/07/21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臺中市 |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411020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19號) |
| 工作內容 | (一) 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並具相關工作經驗為佳。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與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之情事者。 |
| 聯絡方式 | (一) 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信封上註明應徵第一課約僱人員〔書記職務代理人〕),於本(114)年7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411020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19號,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第一課收,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4-23933800轉101)。 1.履歷表(請詳細填寫並註明日、夜間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二)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所將擇優另行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件處理。 附註: 1.本案職務代理人係書記職缺提列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任用計畫僱用,僱用期間「以實際僱用日期為準」至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實際上班之前1日止,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2.核薪方式:約僱3等220薪點(月支薪新臺幣30,602元,任職未滿整月者按當月比例計算,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提部分)。 3.本次徵才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7/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4 ~ 114/07/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 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並具相關工作經驗為佳。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與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 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信封上註明應徵第一課約僱人員〔書記職務代理人〕),於本(114)年7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411020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19號,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第一課收,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4-23933800轉101)。 1.履歷表(請詳細填寫並註明日、夜間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二)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所將擇優另行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件處理。 附註: 1.本案職務代理人係書記職缺提列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任用計畫僱用,僱用期間「以實際僱用日期為準」至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實際上班之前1日止,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2.核薪方式:約僱3等220薪點(月支薪新臺幣30,602元,任職未滿整月者按當月比例計算,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提部分)。 3.本次徵才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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