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專門委員
| 公告日 | 114/07/16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5 ~ 114/07/22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職稱 | 專門委員 |
| 職系 | 法制 |
| 職等 |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
| 縣市 |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
| 工作內容 | 一、督導金融監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督導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三、督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之訂修。 四、督導財團法人法授權子法之訂修。 五、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業務。 六、督導訴願案件、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辦理。 五、督導辦理其他有關本會法律事務。 |
| 資格條件 |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具有本職缺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具法制實務經驗10年以上。 三、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英文檢定證明尤佳。 四、工作積極認真、具溝通協調能力者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及無限制調任情事。 六、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為預估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之「事求人」網頁,於本職缺下方點選「我要應徵」,並上傳公務員履歷表(含自傳)、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英檢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最近1次銓審函(以上均掃描為PDF檔案)等資料。 二、報名人員將先行進行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 三、本次職缺酌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四、聯絡電話:(02)8968-0786吳小姐;業務內容詢問:(02)8968-0872洪小姐。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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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5 ~ 114/07/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稱
專門委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督導金融監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督導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三、督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之訂修。 四、督導財團法人法授權子法之訂修。 五、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業務。 六、督導訴願案件、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辦理。 五、督導辦理其他有關本會法律事務。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具有本職缺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具法制實務經驗10年以上。 三、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英文檢定證明尤佳。 四、工作積極認真、具溝通協調能力者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及無限制調任情事。 六、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為預估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之「事求人」網頁,於本職缺下方點選「我要應徵」,並上傳公務員履歷表(含自傳)、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英檢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最近1次銓審函(以上均掃描為PDF檔案)等資料。 二、報名人員將先行進行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 三、本次職缺酌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四、聯絡電話:(02)8968-0786吳小姐;業務內容詢問:(02)8968-0872洪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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