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護理師

公告日 114/07/17
刊登起迄日 114/07/16 ~ 114/07/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院舍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
工作內容 從事內外科系臨床醫療相關業務及行政,主管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具有以下資格者,以師(三)級任用 1. 資格: (1) 國內公私立大學(含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含以上)護理相關學系畢業。 (2) 具護理師證書及專科護理師證書(須具有專科護理師進階學習階段NP2(含)以上認證證書證明)。 (3) 具內外科或急重症臨床經驗五年(含)以上。 (4) 不具外國籍或雙重國籍者。 (5) 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到院時即應辦理執登,若未符合執登條件即取消錄取資格。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報名期限及報名方式: 1.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2. 非現職公務人員請檢附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及專科護理師證書、服務年資證明、護理專業能力進階證 書、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另有其他證照證明者請一併檢附。 3. 現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資格者除上述外,請另附最近銓審函、最近派令、 最近五年考績影本。 4. 以上所有報名資料請備妥一式三份。採線上報名、親自報名、委託報名或郵寄報名並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 內外科系師(三)級護理師】、姓名及聯絡電話。 ※甄選方式:採擇優面試,面試100分。 ※甄選時間:另行通知 ※地點:另行通知 備註: 1.經甄選錄取人員依權責規定仍應於陳報市府核准後始可生效。 2.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 3.本案由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宜。 4.證件不齊者及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5.甄選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6.經本院甄選錄取人員,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請填寫自願放棄錄取確認書,以利本院通知備取人員或辦理下次公告。 7.本院為無菸醫院,全面實施,請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8.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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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6 ~ 114/07/31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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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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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內外科系臨床醫療相關業務及行政,主管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具有以下資格者,以師(三)級任用 1. 資格: (1) 國內公私立大學(含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含以上)護理相關學系畢業。 (2) 具護理師證書及專科護理師證書(須具有專科護理師進階學習階段NP2(含)以上認證證書證明)。 (3) 具內外科或急重症臨床經驗五年(含)以上。 (4) 不具外國籍或雙重國籍者。 (5) 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到院時即應辦理執登,若未符合執登條件即取消錄取資格。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報名期限及報名方式: 1.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2. 非現職公務人員請檢附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及專科護理師證書、服務年資證明、護理專業能力進階證 書、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另有其他證照證明者請一併檢附。 3. 現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資格者除上述外,請另附最近銓審函、最近派令、 最近五年考績影本。 4. 以上所有報名資料請備妥一式三份。採線上報名、親自報名、委託報名或郵寄報名並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 內外科系師(三)級護理師】、姓名及聯絡電話。 ※甄選方式:採擇優面試,面試100分。 ※甄選時間:另行通知 ※地點:另行通知 備註: 1.經甄選錄取人員依權責規定仍應於陳報市府核准後始可生效。 2.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 3.本案由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宜。 4.證件不齊者及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5.甄選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6.經本院甄選錄取人員,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請填寫自願放棄錄取確認書,以利本院通知備取人員或辦理下次公告。 7.本院為無菸醫院,全面實施,請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8.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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