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
代理教保員
| 公告日 | 114/07/18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7 ~ 114/07/22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 |
| 職稱 | 代理教保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校址: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學路22號)。 |
| 工作內容 | (一)幼兒教保服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 2年內,或任職後 3個月內接 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 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 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102年 8 月 1 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 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 依據「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 」第 2 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3.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
| 聯絡方式 | 聯絡人:柯主任。電話:03-4769113分機214或213。 報名方式及相關事宜請詳閱簡章。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7/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7 ~ 114/07/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
職稱
代理教保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幼兒教保服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 2年內,或任職後 3個月內接 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 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 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102年 8 月 1 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 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 依據「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 」第 2 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3.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聯絡方式
聯絡人:柯主任。電話:03-4769113分機214或213。 報名方式及相關事宜請詳閱簡章。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