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專員
| 公告日 | 114/07/18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17 ~ 114/07/22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 職稱 | 專員 |
| 職系 | 文教行政 |
| 職等 |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
| 縣市 | 臺中市 |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
| 工作內容 | (一)襄助科長綜理表演藝術科科務。 (二)襄理表演藝術活動規劃、輔導與推動。 (三)襄理表演藝術場館之籌劃、營造與監督管理。 (四)辦理表演藝術活動品牌之行銷與推廣。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具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有文化藝術、媒體行銷工作經驗者。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能配合活動於假日或夜間加班;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具備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 (五)除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外,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及有採購實務經驗者尤佳。 |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7月22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掃描檔,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 應上傳附件如下: 1. 現職派令 2. 最近3筆銓敘部審定函 3. 考試及格證書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 採購專業人員證照(無則免附) 7. 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無則免附) 8.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之證明(無則免附) 其他: (一)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局將擇適合者舉行面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本局視狀況得增列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內有效。 (三)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6707許先生。 (四)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刻意隱瞞、或資料內容有遺漏、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當事人自負責任。即使獲錄取若經查有前開情事,本局有權取消錄取資格。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7/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17 ~ 114/07/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專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襄助科長綜理表演藝術科科務。 (二)襄理表演藝術活動規劃、輔導與推動。 (三)襄理表演藝術場館之籌劃、營造與監督管理。 (四)辦理表演藝術活動品牌之行銷與推廣。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具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有文化藝術、媒體行銷工作經驗者。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能配合活動於假日或夜間加班;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具備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 (五)除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外,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及有採購實務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7月22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掃描檔,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 應上傳附件如下: 1. 現職派令 2. 最近3筆銓敘部審定函 3. 考試及格證書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 採購專業人員證照(無則免附) 7. 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無則免附) 8.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之證明(無則免附) 其他: (一)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局將擇適合者舉行面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本局視狀況得增列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內有效。 (三)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6707許先生。 (四)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刻意隱瞞、或資料內容有遺漏、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當事人自負責任。即使獲錄取若經查有前開情事,本局有權取消錄取資格。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