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業務輔導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3/12/02
刊登起迄日 113/12/02 ~ 113/1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職稱 業務輔導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花蓮就業中心(970015花蓮市國民3街25號)。
工作內容 (一)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核銷。 (二)辦理缺工就業獎勵核銷 (三)辦理其他就業促進計畫核銷 (四)其餘交辦事宜
資格條件 (一)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每分鐘10以上),錯誤率10%以下。 3.應具備工作經驗1年以上,並具文書處理、電子試算表等軟體操作能力。 (二)上述工作經驗,自學校畢業後計算至公告截止日,請檢附年資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以不合格論。 (三)具有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或採購法基礎班合格證者尤佳。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5日前(郵戳為憑),將「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於網路下載,加註個人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自傳500字以上,簡述工作理念、考試動機,並經本人簽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件影本、技術士證影本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等資料,以掛號郵寄至(970015花蓮市國民3街25號花蓮就業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約用人員-業務輔導員職務代理人』)。 (二)甄選方式 1.擇優通知參加甄試,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符合資格者,請勿郵寄。 2.回郵信封:收件地址及收件人位置請自行填妥,並貼妥足額郵資,本分署將於甄選完畢後寄還上開文件;如不取回繳驗資料及證件者,本項免附。 (三)其他事項 1.報考人經錄取以業務輔導員進用後,每月薪資35,235元。 2.考試範圍: (1)電腦中文輸入測驗,通過後始得參加口試。 (2)口試(佔總成績100%)。 (3)總成績應達70分以上。 3.被代理人育嬰留職停薪,代理期間自到職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之日止(預計至114年7月9日止,惟以被代理人實際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準),代理人於代理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代理,並不得異議。 4.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日一個月內報到,逾期以棄權論。本案視成績得擇優備取2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聯絡電話與工作內容請洽詢(03)8323262分機6103黃小姐。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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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2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2 ~ 113/1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職稱

業務輔導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核銷。 (二)辦理缺工就業獎勵核銷 (三)辦理其他就業促進計畫核銷 (四)其餘交辦事宜

資格條件

(一)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每分鐘10以上),錯誤率10%以下。 3.應具備工作經驗1年以上,並具文書處理、電子試算表等軟體操作能力。 (二)上述工作經驗,自學校畢業後計算至公告截止日,請檢附年資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以不合格論。 (三)具有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或採購法基礎班合格證者尤佳。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5日前(郵戳為憑),將「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於網路下載,加註個人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自傳500字以上,簡述工作理念、考試動機,並經本人簽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件影本、技術士證影本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等資料,以掛號郵寄至(970015花蓮市國民3街25號花蓮就業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約用人員-業務輔導員職務代理人』)。 (二)甄選方式 1.擇優通知參加甄試,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符合資格者,請勿郵寄。 2.回郵信封:收件地址及收件人位置請自行填妥,並貼妥足額郵資,本分署將於甄選完畢後寄還上開文件;如不取回繳驗資料及證件者,本項免附。 (三)其他事項 1.報考人經錄取以業務輔導員進用後,每月薪資35,235元。 2.考試範圍: (1)電腦中文輸入測驗,通過後始得參加口試。 (2)口試(佔總成績100%)。 (3)總成績應達70分以上。 3.被代理人育嬰留職停薪,代理期間自到職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之日止(預計至114年7月9日止,惟以被代理人實際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準),代理人於代理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代理,並不得異議。 4.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日一個月內報到,逾期以棄權論。本案視成績得擇優備取2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聯絡電話與工作內容請洽詢(03)8323262分機6103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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