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約僱人員(人事室5等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3/12/03
刊登起迄日 113/12/02 ~ 113/12/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 約僱人員(人事室5等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工作內容 1.辦理本局人事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專科以上畢業(應屆畢業生可)。 2.熟悉文書軟體(含Word、Excel、Powerpoint…等)及電腦操作。 3.具團隊合作、溝通協調能力,有服務熱忱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 4.具公部門人事業務相關經驗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報名手續: 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於113年12月8日前(郵戳為憑)檢具以下資料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收(機關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並請註明聯絡電話,【信封請註明應徵人事室5等職務代理人】。 (親送者請送至本局人事室登記桌蓋收文戳章) 1.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正本1份(如附檔,請親自簽名,須含學經歷及自傳)。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應屆畢業生於徵才期間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應繳交切結書,並於錄取報到前補繳畢業證書,否則視為資格不符)。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請影印於A4同一面勿裁切)。 4.其他資格證明(無則免附)。 5.上開資料不齊或逾時者,視同資格不符。 甄試: 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如審查不合者恕不另行退件。(請務必留下多種聯絡方式,以便聯絡)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 1.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後進行甄選,資格不合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掛號」回郵信封(請附足郵資)俾利郵寄返還。 2.應徵人員如不符本局所需,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 3.另需遵守本府規定辦理僱用事宜。 備註: 1.僱用期間:到職日起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2.薪資: 280薪點,月支報酬為新台幣37,800元,另本局支付機關勞健保、勞退金部份,受僱人仍需自付勞健保及自提6%勞退金。 3.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當事人自負責任。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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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2 ~ 113/12/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

約僱人員(人事室5等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本局人事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專科以上畢業(應屆畢業生可)。 2.熟悉文書軟體(含Word、Excel、Powerpoint…等)及電腦操作。 3.具團隊合作、溝通協調能力,有服務熱忱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 4.具公部門人事業務相關經驗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報名手續: 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於113年12月8日前(郵戳為憑)檢具以下資料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收(機關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並請註明聯絡電話,【信封請註明應徵人事室5等職務代理人】。 (親送者請送至本局人事室登記桌蓋收文戳章) 1.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正本1份(如附檔,請親自簽名,須含學經歷及自傳)。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應屆畢業生於徵才期間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應繳交切結書,並於錄取報到前補繳畢業證書,否則視為資格不符)。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請影印於A4同一面勿裁切)。 4.其他資格證明(無則免附)。 5.上開資料不齊或逾時者,視同資格不符。 甄試: 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如審查不合者恕不另行退件。(請務必留下多種聯絡方式,以便聯絡)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 1.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後進行甄選,資格不合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掛號」回郵信封(請附足郵資)俾利郵寄返還。 2.應徵人員如不符本局所需,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 3.另需遵守本府規定辦理僱用事宜。 備註: 1.僱用期間:到職日起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2.薪資: 280薪點,月支報酬為新台幣37,800元,另本局支付機關勞健保、勞退金部份,受僱人仍需自付勞健保及自提6%勞退金。 3.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當事人自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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