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3/12/03
刊登起迄日 113/12/02 ~ 113/1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市興安路2段642號
工作內容 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監所戒護管理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職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報到當日應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不含衛生所)體格檢查結果,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監所管理員科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需檢查項目),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合格者縱經錄取亦不予僱用。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 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胸部或X光檢查無異常。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致不堪勝任職務。
聯絡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6日17點整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親自或郵寄(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本監)、親自或委託他人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送達本監收發室(臺東市興安路2段642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專案約僱人員」。報名簡章、簡歷表等報名表件,請至本監全球資訊網(http:/www.ttp.moj.gov.tw/)自行下載使用,或逕至本監人事室索取。 三、請依前述規定報名,不符報名資格條件者請勿寄送,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報名應繳文件:(證件繳交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 (一)報名表(含正面半身脫帽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親筆書寫自傳。 (二)戶籍謄本影本(原住民身份者)。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四)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役證明(男性)。 (五)曾任矯正機關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五、甄試日期、方式及地點: (一)甄試日期:112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1.除資格不符人員外,本監不另行通知資格符合者參加面試,資格符合者請直接於面試當日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50前至本監報到(如有疑義,請主動電洽本監人事室089-221553,不得以未接獲面試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甄試當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學歷證件正本查驗。 (二)甄試方式:筆試及面試。 1.筆試科目:監獄行刑法及刑法概要占總成績80% 2.面試:占總成績20%,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3.按筆試及面試總成績高低,依序排名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面試成績、筆試成績之順序排名。 (三)甄試地點:本監2樓會議室。 六、錄取公告:暫定於113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00於本監全球資訊網公佈欄公告,實際公告日期視作業進度而定。應試者可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七、錄取人員僱用及簽約相關事項: (一)本次錄取人員僱用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到職時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至遲於報到後7日內繳交,體格檢查不合格者,撤銷僱用資格)。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限自公告錄取之日起至114年03月31日止,通知後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如因約僱原因消滅、僱用期限屆滿或遇制度改變時應予解 僱,不得異議。。 (二)約僱人員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訂標準及學經歷等條件按月支給280至330薪點(折合新台幣37,800至44,550元) ;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可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則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八、其他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又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如臨時發布相關規定時,亦應從其規定辦理,應試及錄取人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個別通知。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人事室(聯絡電話:089-22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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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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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監所戒護管理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職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報到當日應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不含衛生所)體格檢查結果,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監所管理員科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需檢查項目),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合格者縱經錄取亦不予僱用。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 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胸部或X光檢查無異常。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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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6日17點整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親自或郵寄(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本監)、親自或委託他人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送達本監收發室(臺東市興安路2段642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專案約僱人員」。報名簡章、簡歷表等報名表件,請至本監全球資訊網(http:/www.ttp.moj.gov.tw/)自行下載使用,或逕至本監人事室索取。 三、請依前述規定報名,不符報名資格條件者請勿寄送,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報名應繳文件:(證件繳交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 (一)報名表(含正面半身脫帽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親筆書寫自傳。 (二)戶籍謄本影本(原住民身份者)。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四)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役證明(男性)。 (五)曾任矯正機關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五、甄試日期、方式及地點: (一)甄試日期:112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1.除資格不符人員外,本監不另行通知資格符合者參加面試,資格符合者請直接於面試當日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50前至本監報到(如有疑義,請主動電洽本監人事室089-221553,不得以未接獲面試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甄試當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學歷證件正本查驗。 (二)甄試方式:筆試及面試。 1.筆試科目:監獄行刑法及刑法概要占總成績80% 2.面試:占總成績20%,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3.按筆試及面試總成績高低,依序排名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面試成績、筆試成績之順序排名。 (三)甄試地點:本監2樓會議室。 六、錄取公告:暫定於113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00於本監全球資訊網公佈欄公告,實際公告日期視作業進度而定。應試者可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七、錄取人員僱用及簽約相關事項: (一)本次錄取人員僱用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到職時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至遲於報到後7日內繳交,體格檢查不合格者,撤銷僱用資格)。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限自公告錄取之日起至114年03月31日止,通知後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如因約僱原因消滅、僱用期限屆滿或遇制度改變時應予解 僱,不得異議。。 (二)約僱人員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訂標準及學經歷等條件按月支給280至330薪點(折合新台幣37,800至44,550元) ;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可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則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八、其他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又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如臨時發布相關規定時,亦應從其規定辦理,應試及錄取人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個別通知。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人事室(聯絡電話:089-22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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