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科員
公告日 | 113/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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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02 ~ 113/12/1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法制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法律事務司主管法律(規)之制定(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辦理法規諮商、陳情、會辦等公文。 (三)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公私立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現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須具最近連續2年(112年、111年)考績,其中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五)具辦理法制業務經驗者尤佳。 (六)具備英檢初級程度以上尤佳(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因事涉申請人調任權益,並請於報名前先行確認具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如有相關權責機關具該職系之證明文件亦請檢附),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備取)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94/2695/。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723林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202張專門委員。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3/12/0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2 ~ 113/12/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
職稱
科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法律事務司主管法律(規)之制定(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辦理法規諮商、陳情、會辦等公文。 (三)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私立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現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須具最近連續2年(112年、111年)考績,其中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五)具辦理法制業務經驗者尤佳。 (六)具備英檢初級程度以上尤佳(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因事涉申請人調任權益,並請於報名前先行確認具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如有相關權責機關具該職系之證明文件亦請檢附),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備取)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94/2695/。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723林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202張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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