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助理員
公告日 | 114/08/05 |
---|---|
刊登起迄日 | 114/08/05 ~ 114/08/14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
職稱 | 助理員 |
職系 | 社勞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縣市 | 臺南市 |
工作地點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民治市政中心為主,視工作情形需配合全市工作地點之調整)。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永華市政中心、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二段6號民治市政中心 |
工作內容 | 1、職業訓練相關業務。 2、技能檢定相關業務。 3、綜合規劃、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綜合事項。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現敘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符合本職缺任用資格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不得任用情事。 3.本職務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重點監督下,運用甚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以辦理有關複雜事項之計畫、設計、擬議或業務解釋並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之業務。 4.需具行政法、勞工行政相關專精學識,並熟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有關法令規章及具規劃、研判、分析與應用能力。 |
聯絡方式 |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方式應徵(不受理紙本或電子郵件寄件應徵)。 2、請於應徵期限內登入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包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3、將下列證明文件(請於影本文件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依序排列,合併掃瞄為單一PDF檔案(A4格式)後上傳至該系統: (1)現職派令 (2)最近1次銓審函 (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及訓練進修影本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外語能力證明資料或其他專長證件(無則免附) (7)若有曾任主管職務、同職務列等及各職務歷練之證明資料,亦請檢附資料(例如銓敘審定函、派令等相關文件影本) 4、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報名。 5、本職缺為人員調職預估缺,如人事調動案撤銷,本職缺徵才公告即溯及失效。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檢視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8/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8/05 ~ 114/08/14
機關名稱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職稱
助理員
職系
社勞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1、職業訓練相關業務。 2、技能檢定相關業務。 3、綜合規劃、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綜合事項。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現敘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符合本職缺任用資格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不得任用情事。 3.本職務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重點監督下,運用甚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以辦理有關複雜事項之計畫、設計、擬議或業務解釋並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之業務。 4.需具行政法、勞工行政相關專精學識,並熟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有關法令規章及具規劃、研判、分析與應用能力。
聯絡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方式應徵(不受理紙本或電子郵件寄件應徵)。 2、請於應徵期限內登入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包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3、將下列證明文件(請於影本文件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依序排列,合併掃瞄為單一PDF檔案(A4格式)後上傳至該系統: (1)現職派令 (2)最近1次銓審函 (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及訓練進修影本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外語能力證明資料或其他專長證件(無則免附) (7)若有曾任主管職務、同職務列等及各職務歷練之證明資料,亦請檢附資料(例如銓敘審定函、派令等相關文件影本) 4、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報名。 5、本職缺為人員調職預估缺,如人事調動案撤銷,本職缺徵才公告即溯及失效。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