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技士
公告日 | 113/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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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04 ~ 113/12/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電機工程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竹市,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新竹市民族路109巷14號或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一段46 號,於面談時商議。 |
工作內容 | 一、辦公場所修繕業務。 二、辦公場所設備維護保養採購業務。 三、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上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並具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現職銓敘審定職等不得超過本應徵職缺所列最高職等。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得任用、迴避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具採購證照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分局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二、逾期報名、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經審查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三、本案承辦人連絡電話03-5427-011轉672陳小姐。 四、本分局得視甄選情形擇優任用,並得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人,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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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4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4 ~ 113/12/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電機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竹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辦公場所修繕業務。 二、辦公場所設備維護保養採購業務。 三、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上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並具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現職銓敘審定職等不得超過本應徵職缺所列最高職等。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得任用、迴避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具採購證照尤佳。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分局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二、逾期報名、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經審查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三、本案承辦人連絡電話03-5427-011轉672陳小姐。 四、本分局得視甄選情形擇優任用,並得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人,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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