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
臨時人員
公告日 | 113/12/04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04 ~ 113/12/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一段120號 |
工作內容 | (一)協助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四處室行政文書業務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內容與標準: 1.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包含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予以正式進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2.上班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07:30-12:30,13:30-16:30(工作超時時數另予擇日補休),惟甲方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 3.工作範圍:協助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四處室行政文書業務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4.僱用報酬:按月計酬,每月薪資依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新臺幣2萬8,590元整計算, 並提供勞、健保(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5.受僱人應負之責任:在僱用期間,受僱人員願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受僱人員,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始得離職。 6.受僱人員不得以任何條件理由請求納編,並於相關經費來源裁減時即無條件由本校終止僱用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任何救助。 |
資格條件 |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具備基礎電腦文書處能力。 (四)具服務熱忱、處事認真,富有溝通協調能力。 (五)具有身心障礙手冊。 (六)無下列事項之一者: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監護及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或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8.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9.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
聯絡方式 | (一)查詢電話:(02)2921-4615轉500輔導處黃主任。 (二)甄選期程、甄選方式及報名表件請詳閱甄選簡章。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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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4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4 ~ 113/12/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協助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四處室行政文書業務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內容與標準: 1.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包含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予以正式進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2.上班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07:30-12:30,13:30-16:30(工作超時時數另予擇日補休),惟甲方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 3.工作範圍:協助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四處室行政文書業務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4.僱用報酬:按月計酬,每月薪資依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新臺幣2萬8,590元整計算, 並提供勞、健保(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5.受僱人應負之責任:在僱用期間,受僱人員願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受僱人員,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始得離職。 6.受僱人員不得以任何條件理由請求納編,並於相關經費來源裁減時即無條件由本校終止僱用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任何救助。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具備基礎電腦文書處能力。 (四)具服務熱忱、處事認真,富有溝通協調能力。 (五)具有身心障礙手冊。 (六)無下列事項之一者: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監護及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或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8.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9.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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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電話:(02)2921-4615轉500輔導處黃主任。 (二)甄選期程、甄選方式及報名表件請詳閱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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