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
約用人員(業務助理/預估缺,需具身心障礙證明)
公告日 | 113/12/04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04 ~ 113/12/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業務助理/預估缺,需具身心障礙證明)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桃園市觀音區新生路1462號) |
工作內容 | 1.辦理總務處相關庶務工作(包含協助校園環境整理、修繕) 2.協助校務及教學推動等相關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領有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進用名額) (二) 國民小學(含)以上畢業;性別不拘(男需役畢)。 (三)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 無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7條、第9條等相關法規所列不得進用及下列情事(若刻意隱瞞經甄試錄取後發現者,取消錄用資格,不得異議):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勞動契約,不在此限。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
聯絡方式 | 請親至本校總務處或人事室報名。03-4830160#5100總務處林主任#7100人事室楊主任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2/04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4 ~ 113/12/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人員(業務助理/預估缺,需具身心障礙證明)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1.辦理總務處相關庶務工作(包含協助校園環境整理、修繕) 2.協助校務及教學推動等相關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領有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進用名額) (二) 國民小學(含)以上畢業;性別不拘(男需役畢)。 (三)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 無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7條、第9條等相關法規所列不得進用及下列情事(若刻意隱瞞經甄試錄取後發現者,取消錄用資格,不得異議):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勞動契約,不在此限。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聯絡方式
請親至本校總務處或人事室報名。03-4830160#5100總務處林主任#7100人事室楊主任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