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科員

公告日 113/12/05
刊登起迄日 113/12/04 ~ 113/1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監察院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10021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工作內容 1.登記桌業務。 2.監察調查處財產、設備、器材(含科技蒐證器材)等之維護暨管理。 3.監察調查處週轉金之借支、保管及稽催。 4.監察調查處辦公環境與公用空間維護及修繕通報,以及用電安全檢查。 5.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現銓敘審定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辦理登記桌或財產管理作業相關工作經驗者為佳。 2.具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操作應用能力。 3.具邏輯分析及綜合性文稿彙辦能力。 4.品性端正、熱心服務、負責任事,抗壓性佳、主動積極且具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協調能力。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14年1月上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以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調查處科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合格者,再從中擇工作經驗、專業知能合於本院需求者,通知來院面試,並依面試結果做為評比依據。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五、經甄選通過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本次甄選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得酌列備取人員1至2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六、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897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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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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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登記桌業務。 2.監察調查處財產、設備、器材(含科技蒐證器材)等之維護暨管理。 3.監察調查處週轉金之借支、保管及稽催。 4.監察調查處辦公環境與公用空間維護及修繕通報,以及用電安全檢查。 5.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現銓敘審定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辦理登記桌或財產管理作業相關工作經驗者為佳。 2.具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操作應用能力。 3.具邏輯分析及綜合性文稿彙辦能力。 4.品性端正、熱心服務、負責任事,抗壓性佳、主動積極且具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協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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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14年1月上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以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調查處科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合格者,再從中擇工作經驗、專業知能合於本院需求者,通知來院面試,並依面試結果做為評比依據。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五、經甄選通過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本次甄選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得酌列備取人員1至2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六、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897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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