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科員
| 公告日 | 113/12/05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04 ~ 113/12/14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勞動部 |
| 職稱 | 科員 |
| 職系 | 社勞行政 |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
| 工作內容 | 一、勞資關係法規研擬、修訂、解釋、執行及宣導事項。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之督導事項。 三、勞工權益基金及勞工訴訟扶助事項。 四、對外投資審核事項。 五、大量解僱法制研擬、修訂、解釋、執行及宣導事項以及大量解僱案件處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書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具有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者。 四、熟悉Word、Power Point及Excel軟體操作。 五、須具備積極主動精神及辦理活動能力,如社勞行政業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14日止。 二、現職人員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應徵):請於報名截止日前,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掃描檔【以上併成1個檔案,不可超過10M】。 三、非現職人員報名方式: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須含簡要自述)、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最近1次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逕寄「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勞動部人事處梁先生收」,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員職務」,逾期不予受理,所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四、報名人員如係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須檢附銓敘部認證文件、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五、報名人員至本公告截止日尚在限制轉調期限者,視為資格不符;所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本職缺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六、本職缺另得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備註:履歷調閱資料含個人全部資料,惟訓練日期區間為公告日前1個月起算最近3年內。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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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4 ~ 113/12/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勞動部
職稱
科員
職系
社勞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勞資關係法規研擬、修訂、解釋、執行及宣導事項。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之督導事項。 三、勞工權益基金及勞工訴訟扶助事項。 四、對外投資審核事項。 五、大量解僱法制研擬、修訂、解釋、執行及宣導事項以及大量解僱案件處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書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具有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者。 四、熟悉Word、Power Point及Excel軟體操作。 五、須具備積極主動精神及辦理活動能力,如社勞行政業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14日止。 二、現職人員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應徵):請於報名截止日前,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掃描檔【以上併成1個檔案,不可超過10M】。 三、非現職人員報名方式: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須含簡要自述)、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最近1次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逕寄「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勞動部人事處梁先生收」,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員職務」,逾期不予受理,所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四、報名人員如係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須檢附銓敘部認證文件、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五、報名人員至本公告截止日尚在限制轉調期限者,視為資格不符;所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本職缺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六、本職缺另得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備註:履歷調閱資料含個人全部資料,惟訓練日期區間為公告日前1個月起算最近3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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