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教保員

公告日 113/12/05
刊登起迄日 113/12/05 ~ 114/01/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職稱 教保員
職系
職等 無資位
縣市 新竹縣
工作地點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幼兒園辦公室及各分班(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市路93號、新竹縣新豐鄉忠一街216號、新竹縣新豐鄉萃豐路11號、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中崙37號)
工作內容 一、幼兒日常保育及相關學習歷程紀錄。 二、協同教學教保相關行政作業。 三、臨時交辦事項。 四、其他請詳閱簡章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應於104年2月5日前設籍)。 (二)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專業資格: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規定資格者。 三、報名資格補充說明: (一)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核定退休、資遣公函,接受現場報名資格審查。 (二)具備國外學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除需依「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完成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認定,另請提供: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核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教保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三)現職人員應簽具切結書,具結錄取後如未能於114年2月5日前自原服務園所離職,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四)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註銷錄取資格或解約,當事人不得異議或申請任何補償,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現場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間:114年1月14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30分止。資料不齊者需於當 日下午5時前補齊,逾時未補正者將視同不合格件,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幼兒園辦公室。 (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市路93號; 電話:03-5591116-131) 四、應繳驗證件:以下證明文件(一)至(三)請攜帶正本查驗,並繳交A4大小影本一份(依序夾訂成冊,並請於每一頁加註「與正本相符」,且親自簽名或蓋章);其餘各項證明文件(四)至(八)依本簡章所附之表格填寫或繕打,請勿自行調整格式與內容。 五、其他請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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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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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5 ~ 114/01/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職稱

教保員

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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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位

縣市

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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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日常保育及相關學習歷程紀錄。 二、協同教學教保相關行政作業。 三、臨時交辦事項。 四、其他請詳閱簡章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應於104年2月5日前設籍)。 (二)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專業資格: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規定資格者。 三、報名資格補充說明: (一)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核定退休、資遣公函,接受現場報名資格審查。 (二)具備國外學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除需依「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完成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認定,另請提供: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核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教保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三)現職人員應簽具切結書,具結錄取後如未能於114年2月5日前自原服務園所離職,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四)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註銷錄取資格或解約,當事人不得異議或申請任何補償,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現場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間:114年1月14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30分止。資料不齊者需於當 日下午5時前補齊,逾時未補正者將視同不合格件,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幼兒園辦公室。 (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市路93號; 電話:03-5591116-131) 四、應繳驗證件:以下證明文件(一)至(三)請攜帶正本查驗,並繳交A4大小影本一份(依序夾訂成冊,並請於每一頁加註「與正本相符」,且親自簽名或蓋章);其餘各項證明文件(四)至(八)依本簡章所附之表格填寫或繕打,請勿自行調整格式與內容。 五、其他請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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