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
護理師
公告日 | 113/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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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06 ~ 113/12/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 |
職稱 | 護理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聘6等3階312薪點(月薪新台幣42,120元)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工作地點: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新北市五股區明德路2號) |
工作內容 | ※業務工作項目及內容 1、處理意外傷害及緊急送醫事宜。 2、辦理學生身高、體重、視力等之測量及異常追蹤。 3、衛生保健及藥品之使用、維護與整補事宜。 4、辦理衛生保健資料統計分析及彙報事項。 5、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6、傳染病、發燒、疫情之監控、通報及追蹤。 7、定期實施學生視力保健、口腔衛生、缺點矯治、複查等衛生保健工作 8、協助教師實施健康教育及衛生保健教育。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緊急事件之處理狀況 1、傳染病個案能於時間內完成通報及處置 2、遇到學生緊急意外傷害時能及時處理、通知家長並完成後送事宜 |
資格條件 | 三、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ㄧ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之犯罪紀錄及行為。 (二)具護理師證書,且經合格醫院檢查體格合格者。(體檢表錄取後繳交)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或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1.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2.經公務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3.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 2年(含 2 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 113 年 12 月 6 日止)。 4.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及 28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5.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事件,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6.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 |
聯絡方式 | 電話(02-22924152 分機 820)劉主任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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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6 ~ 113/12/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無
職等
約聘6等3階312薪點(月薪新台幣42,120元)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業務工作項目及內容 1、處理意外傷害及緊急送醫事宜。 2、辦理學生身高、體重、視力等之測量及異常追蹤。 3、衛生保健及藥品之使用、維護與整補事宜。 4、辦理衛生保健資料統計分析及彙報事項。 5、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6、傳染病、發燒、疫情之監控、通報及追蹤。 7、定期實施學生視力保健、口腔衛生、缺點矯治、複查等衛生保健工作 8、協助教師實施健康教育及衛生保健教育。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緊急事件之處理狀況 1、傳染病個案能於時間內完成通報及處置 2、遇到學生緊急意外傷害時能及時處理、通知家長並完成後送事宜
資格條件
三、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ㄧ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之犯罪紀錄及行為。 (二)具護理師證書,且經合格醫院檢查體格合格者。(體檢表錄取後繳交)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或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1.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2.經公務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3.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 2年(含 2 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 113 年 12 月 6 日止)。 4.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及 28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5.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事件,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6.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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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924152 分機 820)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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