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技佐

公告日 113/12/06
刊登起迄日 113/12/05 ~ 113/12/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職稱 技佐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工作內容 一、辦理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補助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現職公務人員。 三、主動學習,積極任事外,並能主動配合業務推動與執行。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以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五、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如具該身分請附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2月19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書函外,請併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甄選正取1名,得擇優備取2名,備取候用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另如遇報名人數過少時,得延長公告時間。 三、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另通知補件,亦不予通知面試。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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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113/11/11~1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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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5 ~ 113/12/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職稱

技佐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補助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現職公務人員。 三、主動學習,積極任事外,並能主動配合業務推動與執行。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以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五、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如具該身分請附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2月19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書函外,請併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甄選正取1名,得擇優備取2名,備取候用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另如遇報名人數過少時,得延長公告時間。 三、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另通知補件,亦不予通知面試。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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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113/11/11~1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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