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科員
公告日 | 113/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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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05 ~ 113/12/1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青年職涯探索及青年創業輔導相關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限制轉調情事。 四、具政府採購等行政經驗者尤佳。 五、具汽機車駕照及駕駛經驗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1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附「自傳」並上傳下列pdf檔資料: (一)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 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 (三) 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採購證照、英檢證書)等資料。 (四) 若具身心障礙手冊請檢附。 (五)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甄選方式:初審合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試,面試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youth/),請逕自上網查詢。 三、視成績得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 四、聯絡電話:03-4225205#2008人事室羅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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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5 ~ 113/12/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辦理青年職涯探索及青年創業輔導相關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限制轉調情事。 四、具政府採購等行政經驗者尤佳。 五、具汽機車駕照及駕駛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1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附「自傳」並上傳下列pdf檔資料: (一)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 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 (三) 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採購證照、英檢證書)等資料。 (四) 若具身心障礙手冊請檢附。 (五)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甄選方式:初審合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試,面試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youth/),請逕自上網查詢。 三、視成績得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 四、聯絡電話:03-4225205#2008人事室羅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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