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3/12/06
刊登起迄日 113/12/06 ~ 113/12/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工作內容 一、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含檢身、日間與夜間勤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三) 年滿十八歲以上。 (四)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書者。 (五) 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二、特殊條件: (一)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衛生所非公立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符報名資格(即需檢查項目):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如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則不予僱用或撤銷儲備資格。 (二)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22611711轉232 鄧小姐。 ※簡章及報名資料請至本所網頁下載https://www.tpd.moj.gov.tw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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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6 ~ 113/12/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含檢身、日間與夜間勤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三) 年滿十八歲以上。 (四)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書者。 (五) 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二、特殊條件: (一)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衛生所非公立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符報名資格(即需檢查項目):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如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則不予僱用或撤銷儲備資格。 (二)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22611711轉232 鄧小姐。 ※簡章及報名資料請至本所網頁下載https://www.tpd.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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