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約僱人員
| 公告日 | 113/12/09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06 ~ 113/12/16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約僱3等220薪點 |
| 縣市 |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 工作內容 | 一、聯合服務中心綜合櫃檯申辦業務。 二、辦理聯合服務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具公務機關工作經歷者優先。 二、學習能力強、溝通能力佳、配合度高、具服務熱忱且熟悉電腦文書作業(包括word、excel等)之操作。 三、符合僱用人員相關法規,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等違法情事。 |
| 聯絡方式 | 一、應備文件: (一)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 (需親自簽名)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 (三) 最高學歷證件。 (四)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以上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 二、報名方式:(下列方式擇一) (一)郵寄報名: 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預算約僱3等人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手機,於113年12月16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7樓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室收。 (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無紙化,應徵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為利資格審查,請完整依序上傳「應備文件」資料至徵才系統。 三、列候補2人,候補期間5個月。審查資料齊全且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獲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會得予從缺。 四、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8669徐先生。 備註: 一、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後續續僱係依僱用計畫及年終評量結果辦理。 二、薪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以220薪點計支,折合薪資29,7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約僱人員
113/11/08~1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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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6 ~ 113/12/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約僱3等220薪點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聯合服務中心綜合櫃檯申辦業務。 二、辦理聯合服務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具公務機關工作經歷者優先。 二、學習能力強、溝通能力佳、配合度高、具服務熱忱且熟悉電腦文書作業(包括word、excel等)之操作。 三、符合僱用人員相關法規,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等違法情事。
聯絡方式
一、應備文件: (一)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 (需親自簽名)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 (三) 最高學歷證件。 (四)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以上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 二、報名方式:(下列方式擇一) (一)郵寄報名: 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預算約僱3等人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手機,於113年12月16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7樓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室收。 (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無紙化,應徵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為利資格審查,請完整依序上傳「應備文件」資料至徵才系統。 三、列候補2人,候補期間5個月。審查資料齊全且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獲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會得予從缺。 四、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8669徐先生。 備註: 一、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後續續僱係依僱用計畫及年終評量結果辦理。 二、薪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以220薪點計支,折合薪資29,7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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