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聘用人員
| 公告日 | 113/12/09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06 ~ 114/01/03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
| 職稱 | 聘用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花蓮縣 |
| 工作地點 | 工作地點請參閱簡章各職缺所在服務地區,考試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 |
| 工作內容 | 一、軍品補給員:各類軍品(含零附件)帳籍管理、長官交辦事項。 二、營養員:膳食規劃整備、營養衛教諮詢、長官交辦事項。 三、營產員:本部暨所屬國有不動產管理、長官交辦事項。 四、通信員:資通站台管理、民間機構、長官交辦事項。 五、資訊作業員:密碼語件管理、小額採購、長官交辦事項。 六、話務員:輪值國軍聯合查號台、長官交辦事項。 七、人事員:聘雇人員相關業務、留守業務、長官交辦事項。 八、修護員:電戰裝備故障維保管制及料件申請管理、長官交辦事項。 九、系統設計員:各式模式模擬專案執行分析及報告撰擬、模擬系統參數收整、長官交辦事項。 十、作業員:負責教育訓練部門相關業務、長官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甄選條件需符合下列學、經歷條件,經本部初審符合資格後,始得甄試。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員。 二、學歷:報考雇二等、聘一等職缺需具高級中學等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以上;報考聘三等職缺需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證書。 三、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六)為迴避進用規定不得進用之人員。 五、支領退休俸(金)之軍公教人員,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聯絡方式 |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承辦人:李士官長,電話02-29114145#225606。 [email protected]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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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6 ~ 114/01/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職稱
聘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軍品補給員:各類軍品(含零附件)帳籍管理、長官交辦事項。 二、營養員:膳食規劃整備、營養衛教諮詢、長官交辦事項。 三、營產員:本部暨所屬國有不動產管理、長官交辦事項。 四、通信員:資通站台管理、民間機構、長官交辦事項。 五、資訊作業員:密碼語件管理、小額採購、長官交辦事項。 六、話務員:輪值國軍聯合查號台、長官交辦事項。 七、人事員:聘雇人員相關業務、留守業務、長官交辦事項。 八、修護員:電戰裝備故障維保管制及料件申請管理、長官交辦事項。 九、系統設計員:各式模式模擬專案執行分析及報告撰擬、模擬系統參數收整、長官交辦事項。 十、作業員:負責教育訓練部門相關業務、長官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甄選條件需符合下列學、經歷條件,經本部初審符合資格後,始得甄試。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員。 二、學歷:報考雇二等、聘一等職缺需具高級中學等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以上;報考聘三等職缺需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證書。 三、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六)為迴避進用規定不得進用之人員。 五、支領退休俸(金)之軍公教人員,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承辦人:李士官長,電話02-29114145#225606。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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