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資料管理員
公告日 | 113/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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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06 ~ 114/01/0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職稱 | 資料管理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聘用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政治作戰局) |
工作內容 | 執行相關公文收發、歸檔及稽催作業。 |
資格條件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員。 二、學歷、專長及經歷: (一)須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頇具 4 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工作經驗或具相關證照者。 三、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六)為迴避進用規定不得進用之人員。 |
聯絡方式 | 一、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6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請寄至[email protected]),以寄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不接受現場報名;網路報名資料寄送後可電洽承辦人確認,電話:02-85099057或軍線636475。 二、相關招考資訊如簡章所述。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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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0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6 ~ 114/01/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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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管理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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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執行相關公文收發、歸檔及稽催作業。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員。 二、學歷、專長及經歷: (一)須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頇具 4 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工作經驗或具相關證照者。 三、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六)為迴避進用規定不得進用之人員。
聯絡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6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請寄至[email protected]),以寄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不接受現場報名;網路報名資料寄送後可電洽承辦人確認,電話:02-85099057或軍線636475。 二、相關招考資訊如簡章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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