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富岡國民中學
幼兒園廚工

公告日 113/12/10
刊登起迄日 113/12/09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富岡國民中學
職稱 幼兒園廚工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立富岡國民中學(桃園市楊梅區中正路456號)
工作內容 (一) 食材處理、廚房設備清潔維護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 幼兒衛生清潔工作。 (三) 其他交辦事項等。 待遇: (一) 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屬不定期契約),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 (二) 薪資薪資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含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114年1月1日起,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8,590元;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8,780元;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9,500元。 (三) 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本校(園)簽訂勞動契約辦理。 甄選: ※請應考人(求職者)攜帶或寄送介紹卡 、 基本履歷表 、 專業證照 、身分證 或居留證至本校幼兒園,參加甄試。 (一) 甄試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 。 (二) 甄試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 四) 9 時 起 甄試所需時間 視報名人數彈性調整。 請應考人於當日 8 時 30 分至 9 時前完成報到並接受資格審查。 (三) 甄試方式: 甄試 以 口試(面試) 為原則 ,得採線上或視訊等方式辦理 。 (四) 口試範圍:餐飲專業知識與素養( 30%)、衛生常識及 態度( 30%)、廚工相關經驗 【如曾擔任餐飲業相關工作或學校 幼兒園 廚工者,20% 】 、配合行政能力及意願等(20%)。 (五) 錄取公告: 11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 四) 17 時前 公告, 口試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應聘人員: 錄取人員應於1 1 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 五) 10 時前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區域醫療或教學醫院健康檢查表(檢查項目須包含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 傳染性眼疾 、結核病( X 光) 及 傷寒等)等文件至本校附設幼兒園 辦理應聘手續,依勞動基準法簽訂契約並以契約進用,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 消資格 「 起聘日期 」 。
資格條件 (一) 我國籍及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 (二) 持有廚工 丙級技術士以上檢定合格者 專業證照 。 不含丙級素食證照 及烘培證照 。 (三)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 、 24 條及 25 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
聯絡方式 電話:4721113分機120(附設幼兒園張主任)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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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0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9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富岡國民中學

職稱

幼兒園廚工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 食材處理、廚房設備清潔維護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 幼兒衛生清潔工作。 (三) 其他交辦事項等。 待遇: (一) 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屬不定期契約),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 (二) 薪資薪資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含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114年1月1日起,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8,590元;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8,780元;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9,500元。 (三) 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本校(園)簽訂勞動契約辦理。 甄選: ※請應考人(求職者)攜帶或寄送介紹卡 、 基本履歷表 、 專業證照 、身分證 或居留證至本校幼兒園,參加甄試。 (一) 甄試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 。 (二) 甄試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 四) 9 時 起 甄試所需時間 視報名人數彈性調整。 請應考人於當日 8 時 30 分至 9 時前完成報到並接受資格審查。 (三) 甄試方式: 甄試 以 口試(面試) 為原則 ,得採線上或視訊等方式辦理 。 (四) 口試範圍:餐飲專業知識與素養( 30%)、衛生常識及 態度( 30%)、廚工相關經驗 【如曾擔任餐飲業相關工作或學校 幼兒園 廚工者,20% 】 、配合行政能力及意願等(20%)。 (五) 錄取公告: 11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 四) 17 時前 公告, 口試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應聘人員: 錄取人員應於1 1 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 五) 10 時前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區域醫療或教學醫院健康檢查表(檢查項目須包含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 傳染性眼疾 、結核病( X 光) 及 傷寒等)等文件至本校附設幼兒園 辦理應聘手續,依勞動基準法簽訂契約並以契約進用,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 消資格 「 起聘日期 」 。

資格條件

(一) 我國籍及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 (二) 持有廚工 丙級技術士以上檢定合格者 專業證照 。 不含丙級素食證照 及烘培證照 。 (三)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 、 24 條及 25 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

聯絡方式

電話:4721113分機120(附設幼兒園張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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