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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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09 ~ 113/12/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3等 |
縣市 | 屏東縣 |
工作地點 | 屏東市自由路529號 |
工作內容 | 1.協助辦理地政相關業務。 2.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之學歷。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具繪圖設計及簡報製作技能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檢具文件: (一)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照片、基本資料、填表人親自簽名簡要自述)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四)經歷及兵役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語文能力、專業證照或其他相關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六)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二、請於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逕寄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人事室收(址址:900屏東市自由路529號,聯絡電話:08-7325253轉204),信封上加註應徵屏東地政事務所3等約僱職務代理人,不合格或未獲錄取者,所送資料概不予退還,恕均不另行通知。 三、甄選方式:採公開甄選方式,以資歷審查或登記評選,必要時須經面試。辦理面試時,將對符合資格者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四、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分配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如無續約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9,700元。)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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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0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09 ~ 113/1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3等
縣市
屏東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協助辦理地政相關業務。 2.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之學歷。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具繪圖設計及簡報製作技能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檢具文件: (一)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照片、基本資料、填表人親自簽名簡要自述)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四)經歷及兵役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語文能力、專業證照或其他相關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六)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二、請於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逕寄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人事室收(址址:900屏東市自由路529號,聯絡電話:08-7325253轉204),信封上加註應徵屏東地政事務所3等約僱職務代理人,不合格或未獲錄取者,所送資料概不予退還,恕均不另行通知。 三、甄選方式:採公開甄選方式,以資歷審查或登記評選,必要時須經面試。辦理面試時,將對符合資格者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四、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分配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如無續約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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