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約僱人員
公告日 | 11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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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0 ~ 113/12/1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296號) |
工作內容 | 1.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核薪方式:以約僱人員五等280俸點支薪(月支新臺幣37,800元,尚須扣除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自行負擔費用) 3.約僱期間:自實際僱用之日起至人員娩假人員或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前1日止 |
資格條件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 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需具備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使用能力(如具 美編、簡報製作、網頁撰寫能力者優先考量)。 (四)、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
聯絡方式 |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職缺明細頁面點擊【我要應徵】 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應徵,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1.簡歷表、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汽車及機車駕照影本、4. 其他資格佐證資料影本(如英檢證照等)相關文件)完整上傳,未開放者恕不受理。(自傳請勿空白)。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僱用通知書。 (三)、應徵人員資格經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初審不合格者或面試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正取1名、備取1名(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公告本所網頁。 (四)、聯絡電話:04-24818870轉504人事室。 (五)、其他說明:本職務為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人員之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至人員娩假人員或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前1日止,惟如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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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0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0 ~ 113/12/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核薪方式:以約僱人員五等280俸點支薪(月支新臺幣37,800元,尚須扣除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自行負擔費用) 3.約僱期間:自實際僱用之日起至人員娩假人員或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前1日止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 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需具備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使用能力(如具 美編、簡報製作、網頁撰寫能力者優先考量)。 (四)、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職缺明細頁面點擊【我要應徵】 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應徵,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1.簡歷表、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汽車及機車駕照影本、4. 其他資格佐證資料影本(如英檢證照等)相關文件)完整上傳,未開放者恕不受理。(自傳請勿空白)。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僱用通知書。 (三)、應徵人員資格經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初審不合格者或面試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正取1名、備取1名(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公告本所網頁。 (四)、聯絡電話:04-24818870轉504人事室。 (五)、其他說明:本職務為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人員之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至人員娩假人員或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前1日止,惟如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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