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秘書

公告日 113/12/10
刊登起迄日 113/12/10 ~ 113/1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職稱 秘書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西北區。
工作內容 一、綜理本局各項自治法規、行政規則、訴願與訴訟救濟、國家賠償事件、契約等事項研擬、會辦及審核。 二、法規適用意見簽擬、內部法律諮詢及法令疑義協處事項;所屬機關相關法制會辦事項。 三、管理本局有關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相關業務,定期辦理法規及SOP檢視作業。 四、辦理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 五、辦理市政顧問相關業務。 六、彙整議會議法案。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法制職系薦任任用資格者。 三、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必要時可配合加班。 四、現職或曾辦理法制業務者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形。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如有系統中未登載而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或考試)合格證書、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若有資格認定疑義,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656,賴小姐確認)等相關證明文件,請合併成1份PDF檔後上傳(本局亦可要求檢附),未於線上報名或僅以紙本投件者,恕不受理。 二、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一)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參照前開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二)或檢附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含相片及300字簡要自述並親自簽名)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如尚有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併同檢附)依序裝訂,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人事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西北區,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656,賴小姐),信封請註明「應徵綜合企劃科法制秘書職缺」字樣,或電傳至[email protected],並電洽聯絡人賴小姐確認收到報名資料。 三、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試。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通知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視徵才情形增列備取0-2名,候用期間為5個月。如有疑義,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656,賴小姐;業務問題請洽何科長02-27208889分機6650。 四、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情形,請於報名時併與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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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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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0 ~ 113/12/24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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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職稱

秘書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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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理本局各項自治法規、行政規則、訴願與訴訟救濟、國家賠償事件、契約等事項研擬、會辦及審核。 二、法規適用意見簽擬、內部法律諮詢及法令疑義協處事項;所屬機關相關法制會辦事項。 三、管理本局有關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相關業務,定期辦理法規及SOP檢視作業。 四、辦理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 五、辦理市政顧問相關業務。 六、彙整議會議法案。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法制職系薦任任用資格者。 三、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必要時可配合加班。 四、現職或曾辦理法制業務者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形。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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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職人員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如有系統中未登載而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或考試)合格證書、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若有資格認定疑義,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656,賴小姐確認)等相關證明文件,請合併成1份PDF檔後上傳(本局亦可要求檢附),未於線上報名或僅以紙本投件者,恕不受理。 二、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一)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參照前開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二)或檢附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含相片及300字簡要自述並親自簽名)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如尚有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併同檢附)依序裝訂,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人事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西北區,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656,賴小姐),信封請註明「應徵綜合企劃科法制秘書職缺」字樣,或電傳至[email protected],並電洽聯絡人賴小姐確認收到報名資料。 三、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試。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通知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視徵才情形增列備取0-2名,候用期間為5個月。如有疑義,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656,賴小姐;業務問題請洽何科長02-27208889分機6650。 四、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情形,請於報名時併與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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