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科員

公告日 113/12/10
刊登起迄日 113/12/10 ~ 113/12/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科員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工作內容 1.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2.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升資考試(訓練)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訓練)及格(合格)。 3.現敘委任第5職等以上人事行政職系人員且需具3年以上辦理人事行政業務相關經驗。 4.具高度學習、成長意願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報名時無各類考試限制轉調情事者。 6.本機關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每年依工作表現發放績效獎金。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報名,請於113年12月16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檢視並確認「我的履歷」及「我的簡歷」內容均無誤(請務必要維護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功能鍵並上傳下列相關證明資料: (1)考試及格證書(官等考試【訓練】及格【合格】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4)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請就任職年資提供相關資料)。 (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無則免附)。 未能同意調閱履歷、上傳文件不齊全、未於上開系統報名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均視為資格不符,視同未報名。 2.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3.本項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2名,備取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另如應徵者均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4.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影本,如有僞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5.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所人事室承辦人孫先生(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3/12/10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0 ~ 113/12/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科員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2.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升資考試(訓練)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訓練)及格(合格)。 3.現敘委任第5職等以上人事行政職系人員且需具3年以上辦理人事行政業務相關經驗。 4.具高度學習、成長意願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報名時無各類考試限制轉調情事者。 6.本機關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每年依工作表現發放績效獎金。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報名,請於113年12月16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檢視並確認「我的履歷」及「我的簡歷」內容均無誤(請務必要維護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功能鍵並上傳下列相關證明資料: (1)考試及格證書(官等考試【訓練】及格【合格】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4)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請就任職年資提供相關資料)。 (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無則免附)。 未能同意調閱履歷、上傳文件不齊全、未於上開系統報名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均視為資格不符,視同未報名。 2.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3.本項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2名,備取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另如應徵者均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4.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影本,如有僞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5.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所人事室承辦人孫先生(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重複開缺
無歷史資料
回上頁
留言區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