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護理師
| 公告日 | 113/12/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0 ~ 113/12/17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
| 職稱 | 護理師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師(三)級 |
| 縣市 | 彰化縣 |
| 工作地點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510009彰化縣員林市法院街73號) |
| 工作內容 | (一)護理相關臨床工作。 (二)衛生行政及醫療文書相關作業。 (三) 辦理疾病防治、衛生衛教宣導及個案管理等相關業務。 (四)保外受刑人察看及相關作業。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護理系所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或檢覈)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實際從事護理師專業工作之年資符合下列條件(年資採計至113年12月17日,且需具有執【開】業登記證明文件):具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合計3年(含)以上資歷。 ※前述醫院「特約類別」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事機構代碼為依據。 |
| 聯絡方式 | (一) 報名方式: 1. 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請自行於本所網站(http://www.chd.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使用,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恕不退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 報名表1份,請貼妥最近1年內1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簡要自傳1份(1000字內,請務必親筆書寫勿以電腦繕打),內容可著重相關學、經歷介紹、護理專長領域等,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專長證照等影本為佳,以為佐證。 (3) 醫事人員切結書1份。 (4) 公務人員履歷表(現職公務人員可請人事單位產製),非現職公務人員請自行填寫,履歷表最後部分填表人請簽名。 (5) 應徵職務所規定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6) 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影本1份。 (7) 護理師證書(雙面影印含背面執業登記)影本1份。 (8) 現職在職證明書、護理師工作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9) 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或護產積分證明(需含執業執照換照期間起訖)1份。 (10) 兵役證明影本(男性檢附)。 (11) 現職公務人員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現職派令、最近一筆之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108.12.18-113.12.17五年獎懲令影本。 ※以上請以A4規格紙張按編號次序裝訂(相關表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2. 一律採通訊報名,113年12月17日前以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地址:510009彰化縣員林市法院街73號,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人事室收),並於報名信封右上角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逾期不受理(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惟至遲應於113年12月18日下班前寄達本所);經審查符合資格人員名單、面試日期及順序,將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不另通知,資格不符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3.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00)洽詢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4-8321381轉204或04-8355182)。 (二) 面試日期:暫定於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於本所會議室舉行。另將於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班前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符合面試資格人員名單,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三) 甄選方式:以面試(個別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四)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00)洽詢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4-8321381轉204或04-8355182)。 (五) 其他: 1. 備取人員之候補期間3個月,係自甄選結果經權責機關核定,送本所收文之翌日起算。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報名資料所附證件不全,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件,視為資格不符,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還。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 錄取人員應於接獲派令1個月內到職,未於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如係現職公務人員,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3.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面試日期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所網站,請各應試人自行上網查閱,應試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4.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所網站(http://www.chd.moj.gov.tw)。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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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0 ~ 113/1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無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一)護理相關臨床工作。 (二)衛生行政及醫療文書相關作業。 (三) 辦理疾病防治、衛生衛教宣導及個案管理等相關業務。 (四)保外受刑人察看及相關作業。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護理系所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或檢覈)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實際從事護理師專業工作之年資符合下列條件(年資採計至113年12月17日,且需具有執【開】業登記證明文件):具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合計3年(含)以上資歷。 ※前述醫院「特約類別」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事機構代碼為依據。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 1. 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請自行於本所網站(http://www.chd.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使用,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恕不退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 報名表1份,請貼妥最近1年內1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簡要自傳1份(1000字內,請務必親筆書寫勿以電腦繕打),內容可著重相關學、經歷介紹、護理專長領域等,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專長證照等影本為佳,以為佐證。 (3) 醫事人員切結書1份。 (4) 公務人員履歷表(現職公務人員可請人事單位產製),非現職公務人員請自行填寫,履歷表最後部分填表人請簽名。 (5) 應徵職務所規定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6) 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影本1份。 (7) 護理師證書(雙面影印含背面執業登記)影本1份。 (8) 現職在職證明書、護理師工作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9) 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或護產積分證明(需含執業執照換照期間起訖)1份。 (10) 兵役證明影本(男性檢附)。 (11) 現職公務人員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現職派令、最近一筆之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108.12.18-113.12.17五年獎懲令影本。 ※以上請以A4規格紙張按編號次序裝訂(相關表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2. 一律採通訊報名,113年12月17日前以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地址:510009彰化縣員林市法院街73號,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人事室收),並於報名信封右上角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逾期不受理(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惟至遲應於113年12月18日下班前寄達本所);經審查符合資格人員名單、面試日期及順序,將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不另通知,資格不符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3.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00)洽詢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4-8321381轉204或04-8355182)。 (二) 面試日期:暫定於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於本所會議室舉行。另將於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班前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符合面試資格人員名單,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三) 甄選方式:以面試(個別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四)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00)洽詢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4-8321381轉204或04-8355182)。 (五) 其他: 1. 備取人員之候補期間3個月,係自甄選結果經權責機關核定,送本所收文之翌日起算。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報名資料所附證件不全,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件,視為資格不符,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還。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 錄取人員應於接獲派令1個月內到職,未於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如係現職公務人員,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3.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面試日期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所網站,請各應試人自行上網查閱,應試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4.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所網站(http://www.chd.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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