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
護理師(或護士)
| 公告日 | 113/12/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1 ~ 114/02/18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 |
| 職稱 | 護理師(或護士)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本園(蘆竹區上竹路65號)暨分班。 |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內容: 1.幼童衛生保健業務(健康中心管理、預注、測量身高體重、傳染病衛教宣導及防治、法定傳染病通報)。 2.幼童平安保險及公共意外險業務。 3.幼兒餐點相關業務。 4.廚房用品採購及相關事宜。 5.特教相關業務。 6.家暴防治與通報作業。 7.其他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8:00~16:30或8:30~17:00(含休息時間)。 (三)薪資:薪資支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附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表三、『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事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3. 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 4.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事者。 5.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3條、第24 條或第2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若事後發現具前揭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6.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二)報名資格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 |
| 聯絡方式 | 報考請詳閱甄選簡章 若有疑問請洽03-3239856#16 顏小姐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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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1 ~ 114/02/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
職稱
護理師(或護士)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工作內容: 1.幼童衛生保健業務(健康中心管理、預注、測量身高體重、傳染病衛教宣導及防治、法定傳染病通報)。 2.幼童平安保險及公共意外險業務。 3.幼兒餐點相關業務。 4.廚房用品採購及相關事宜。 5.特教相關業務。 6.家暴防治與通報作業。 7.其他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8:00~16:30或8:30~17:00(含休息時間)。 (三)薪資:薪資支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附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表三、『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事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3. 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 4.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事者。 5.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3條、第24 條或第2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若事後發現具前揭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6.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二)報名資格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
聯絡方式
報考請詳閱甄選簡章 若有疑問請洽03-3239856#16 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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