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股長
| 公告日 | 114/11/0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10/31 ~ 114/11/10 |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 職稱 | 股長 |
| 職系 | 建築工程 |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市新莊區樹新路222號7樓) |
| 工作內容 | 一、協助督導違章建築認定、拆除及其他機關委託拆除等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或訓練合格之公務人員,具建築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現任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之人員。 2、無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
| 聯絡方式 | 1、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含自傳),上傳資料應包含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 ※請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及上傳資料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mail protected]。 2、 合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另通知。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 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擇優增列候補1至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 有關本職缺相關事項,請洽聯絡人邱小姐,電話:02-22075911分機824、陳先生,電話:02-22075911分機826。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檢視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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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11/01
刊登起迄日期
114/10/31 ~ 114/11/10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職稱
股長
職系
建築工程
職等
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協助督導違章建築認定、拆除及其他機關委託拆除等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或訓練合格之公務人員,具建築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現任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之人員。 2、無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聯絡方式
1、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含自傳),上傳資料應包含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 ※請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及上傳資料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mail protected]。 2、 合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另通知。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 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擇優增列候補1至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 有關本職缺相關事項,請洽聯絡人邱小姐,電話:02-22075911分機824、陳先生,電話:02-22075911分機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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