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科長

公告日 113/12/11
刊登起迄日 113/12/11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科長
職系 衛生行政
職等 薦任第9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工作內容 綜理醫事管理科業務及辦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醫院管理、醫療資源規劃、醫療品質促進、緊急醫療救護及醫療輔助、護理機構管理等2年以上相關經驗,並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且具衛生行政職系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 (2)現職為師(二)級醫事人員且曾任主管職務之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不得任用之情事,且未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有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3、思慮縝密、條理清楚、善於指導同仁、有效率協助團隊達成任務且具政策論述、溝通協調及表達能力。
聯絡方式 【報名手續】請於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登打簡要自述,點選我要應徵並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 【甄選方式】面試(100%)。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合於初審條件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並於本局網站-本局徵才公告(http://www.health.ntpc.gov.tw/),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聯絡人】呂小姐,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3312。 【其他事項】 1、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局就應徵人員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擇優增列候補2員,列冊候用,期間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得另行通知派補,惟以遞補與公開甄選之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3/12/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1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科長

職系

衛生行政

職等

薦任第9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綜理醫事管理科業務及辦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醫院管理、醫療資源規劃、醫療品質促進、緊急醫療救護及醫療輔助、護理機構管理等2年以上相關經驗,並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且具衛生行政職系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 (2)現職為師(二)級醫事人員且曾任主管職務之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不得任用之情事,且未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有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3、思慮縝密、條理清楚、善於指導同仁、有效率協助團隊達成任務且具政策論述、溝通協調及表達能力。

聯絡方式

【報名手續】請於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登打簡要自述,點選我要應徵並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 【甄選方式】面試(100%)。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合於初審條件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並於本局網站-本局徵才公告(http://www.health.ntpc.gov.tw/),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聯絡人】呂小姐,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3312。 【其他事項】 1、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局就應徵人員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擇優增列候補2員,列冊候用,期間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得另行通知派補,惟以遞補與公開甄選之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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