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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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1 ~ 113/12/1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花蓮縣 |
工作地點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97063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19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化工類產品檢驗業務。 (二)公文稿處理及相關文書作業。 (三)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化學、化工、食品、農化、環境等相關科系,或具檢驗實驗室相關工作經驗,具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二)以上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三)本職缺公開徵才訊息同步公布於本分局全球資訊網網頁/徵才公告(https://hualien.bsmi.gov.tw/wSite/mp?mp=8),有應徵意願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紙本或電子檔擇一方式投件)以下證明文件請一併上傳(請合併成一個PDF檔案上傳,無則免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附照片含500字以內自傳,履歷表格式下載點: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或資訊頁面附加檔連結下載。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面試時繳驗正本證明文件。 3.相關工作訓練或經驗佐證資料影本(如: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面試時繳驗正本證明文件。(無可免) 4.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證明影本,面試時繳驗正本證明文件。(無可免) 5.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本分局位於原住民地區,應僱用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人員,歡迎具資格條件及且具原住民身份人員應徵投件,並請於履歷表內註明身分族別,面試時繳驗證明文件。(無可免) 6.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本分局應僱用一定比例身心障礙人員,歡迎具資格條件(就業能力)人員應徵投件,並請於履歷表內註明,面試時繳驗證明文件。(無可免)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係代理提列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任用計畫技佐職缺 (二)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一日止 (如有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即予解僱)。 (三)薪資待遇:113年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7.2元(花東地區),月薪約新台幣38,416元(相當五等280薪點),114年度如遇行政院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 (四)為落實環保政策,避免資源浪費,請以電子掃描檔案(PDF等影像檔)代替紙本,檔案請寄送: [email protected] (五)以照片影像檔代替掃描方式務請清晰,應徵人員務必向本分局確認已完成收件程序。報名逾期、證件不齊全者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人事室(電話:03-8221121轉670、671 聯絡人:楊先生)。 (七)職缺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必要時得另行通知辦理面試,應徵者請務必留聯絡方式(電話及電子郵件)俾通知面試或應徵結果,應徵者個人報名資料(電子檔案),如未錄取,於面試一個月後逕予銷毀。 (八)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徹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調機關辦理。 (九)本職缺錄取結果於本分局網頁公告(個資因素部分姓名文字隱去),公告日期於面試時個別告知。 (十)本分局得視甄選成績擇優酌增備取人員1至2名,其備取有效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備取期間屆滿未獲通知遞補,則喪失候補資格。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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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2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1 ~ 113/12/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辦理化工類產品檢驗業務。 (二)公文稿處理及相關文書作業。 (三)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化學、化工、食品、農化、環境等相關科系,或具檢驗實驗室相關工作經驗,具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二)以上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三)本職缺公開徵才訊息同步公布於本分局全球資訊網網頁/徵才公告(https://hualien.bsmi.gov.tw/wSite/mp?mp=8),有應徵意願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紙本或電子檔擇一方式投件)以下證明文件請一併上傳(請合併成一個PDF檔案上傳,無則免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附照片含500字以內自傳,履歷表格式下載點: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或資訊頁面附加檔連結下載。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面試時繳驗正本證明文件。 3.相關工作訓練或經驗佐證資料影本(如: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面試時繳驗正本證明文件。(無可免) 4.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證明影本,面試時繳驗正本證明文件。(無可免) 5.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本分局位於原住民地區,應僱用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人員,歡迎具資格條件及且具原住民身份人員應徵投件,並請於履歷表內註明身分族別,面試時繳驗證明文件。(無可免) 6.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本分局應僱用一定比例身心障礙人員,歡迎具資格條件(就業能力)人員應徵投件,並請於履歷表內註明,面試時繳驗證明文件。(無可免)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係代理提列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任用計畫技佐職缺 (二)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一日止 (如有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即予解僱)。 (三)薪資待遇:113年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7.2元(花東地區),月薪約新台幣38,416元(相當五等280薪點),114年度如遇行政院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 (四)為落實環保政策,避免資源浪費,請以電子掃描檔案(PDF等影像檔)代替紙本,檔案請寄送: [email protected] (五)以照片影像檔代替掃描方式務請清晰,應徵人員務必向本分局確認已完成收件程序。報名逾期、證件不齊全者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人事室(電話:03-8221121轉670、671 聯絡人:楊先生)。 (七)職缺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必要時得另行通知辦理面試,應徵者請務必留聯絡方式(電話及電子郵件)俾通知面試或應徵結果,應徵者個人報名資料(電子檔案),如未錄取,於面試一個月後逕予銷毀。 (八)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徹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調機關辦理。 (九)本職缺錄取結果於本分局網頁公告(個資因素部分姓名文字隱去),公告日期於面試時個別告知。 (十)本分局得視甄選成績擇優酌增備取人員1至2名,其備取有效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備取期間屆滿未獲通知遞補,則喪失候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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