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科員
公告日 | 113/12/13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3 ~ 113/12/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地政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10樓)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公有土地開發、處分等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下列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具地政職系或得調任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之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報名方式: 一、線上應徵:請於期限內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履歷表請附相片並填寫簡要自述) ,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上傳資料:下列證明文件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報名表(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https://finance.kcg.gov.tw/)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現職派令影本 (5)現職銓審函影本 (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7)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頁,填表人欄位請親自簽名 (8)英語檢定測驗合格證件(無則免附) 以上證明文件於掃描前,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或加蓋私章;資料如無法上傳,請電知承辦人後另寄至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請敘明【應徵地政職系科員】,未完整檢附前述資料者,將以資料不齊全方式處理,無法參加甄選)。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人事室葉小姐(07-3368333分機2502)。 ●注意事項: 一、逾期或所送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資格條件經本局審查合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試評選,面試時間將另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備註: 一、經甄選遴用之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二、本次徵選,本局得列正取1名、備取2名,期間為5個月,並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惟參加甄試人員均不合適時,得予以從缺。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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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3 ~ 113/12/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職稱
科員
職系
地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公有土地開發、處分等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下列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具地政職系或得調任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一、線上應徵:請於期限內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履歷表請附相片並填寫簡要自述) ,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上傳資料:下列證明文件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報名表(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https://finance.kcg.gov.tw/)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現職派令影本 (5)現職銓審函影本 (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7)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頁,填表人欄位請親自簽名 (8)英語檢定測驗合格證件(無則免附) 以上證明文件於掃描前,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或加蓋私章;資料如無法上傳,請電知承辦人後另寄至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請敘明【應徵地政職系科員】,未完整檢附前述資料者,將以資料不齊全方式處理,無法參加甄選)。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人事室葉小姐(07-3368333分機2502)。 ●注意事項: 一、逾期或所送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資格條件經本局審查合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試評選,面試時間將另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備註: 一、經甄選遴用之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二、本次徵選,本局得列正取1名、備取2名,期間為5個月,並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惟參加甄試人員均不合適時,得予以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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