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副研究員
公告日 | 11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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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2 ~ 114/01/0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 |
職稱 | 副研究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國防部整合評估司國防淨評估處) |
工作內容 | 1. 國內、外有關國防之創新民間科技發展之蒐集、研究及計畫之彙整與審查。 2. 國內、外科技機構、民間廠商及國防創新訪團交流相關作業。 3. 民間機構委託辦理專案規劃及管考 4. 單位業務推動所需專業諮詢委員聯繫及行政協助。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碩士畢業者。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含薦任升等考試),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或職系轉調限制調任情事者。 3. 經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4. 具全民英檢中級或同等能力為佳。 5. 能配合機關規定輪值者。 6. 進部人員須配合安全調查。 7. 任職後依規定管制出境,出國前須完成申請,且不得任意進出港、澳、大陸地區。 8.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應徵本職務。 |
聯絡方式 | 1、一律採線上報名(現職應徵人員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DK:職缺應徵」完備「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資料(含簡要自述維護)並同意開放履歷調閱功能)。 2、請將英檢證明、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次審定函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電子檔於114年1月3日前上傳至「DK:職缺應徵」,逾期不予受理。 3、初審依學經歷專長等採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甄試(含筆試、面試)。 4、本次徵才得增列候補各2名,候補期間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5、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6、本案聯絡人:人事室游婉如小姐,電話:(02)85099551。如有業務相關問題,請洽陳為業上校,電話:(02)85099402。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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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2 ~ 114/01/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
職稱
副研究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 國內、外有關國防之創新民間科技發展之蒐集、研究及計畫之彙整與審查。 2. 國內、外科技機構、民間廠商及國防創新訪團交流相關作業。 3. 民間機構委託辦理專案規劃及管考 4. 單位業務推動所需專業諮詢委員聯繫及行政協助。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碩士畢業者。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含薦任升等考試),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或職系轉調限制調任情事者。 3. 經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4. 具全民英檢中級或同等能力為佳。 5. 能配合機關規定輪值者。 6. 進部人員須配合安全調查。 7. 任職後依規定管制出境,出國前須完成申請,且不得任意進出港、澳、大陸地區。 8.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應徵本職務。
聯絡方式
1、一律採線上報名(現職應徵人員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DK:職缺應徵」完備「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資料(含簡要自述維護)並同意開放履歷調閱功能)。 2、請將英檢證明、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次審定函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電子檔於114年1月3日前上傳至「DK:職缺應徵」,逾期不予受理。 3、初審依學經歷專長等採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甄試(含筆試、面試)。 4、本次徵才得增列候補各2名,候補期間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5、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6、本案聯絡人:人事室游婉如小姐,電話:(02)85099551。如有業務相關問題,請洽陳為業上校,電話:(02)8509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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