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3/12/13
刊登起迄日 113/12/12 ~ 113/1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現缺 1名(代理技佐,250薪點)(臺北區監理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工作內容 一、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 二、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 三、駕訓班管理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代理技佐資格: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勞保加保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五、具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考驗員證者尤佳。 六、甄試方式:口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畢業學歷及經歷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3年12月17日(星期二)(含)前一律以「掛號」郵件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 孫先生收,郵寄信封請註明「應徵臺北區監理所技佐職代」(本甄試將於臺北區監理所舉行),信件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技佐新台幣3萬3,750元(250薪點),代理期限為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日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2名,遇缺依甄試日期及成績高低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本所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二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孫先生。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僱職務代理人
113/11/14~113/11/19
檢視
公告日期

113/1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2 ~ 113/1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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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 二、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 三、駕訓班管理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代理技佐資格: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勞保加保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五、具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考驗員證者尤佳。 六、甄試方式:口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畢業學歷及經歷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3年12月17日(星期二)(含)前一律以「掛號」郵件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 孫先生收,郵寄信封請註明「應徵臺北區監理所技佐職代」(本甄試將於臺北區監理所舉行),信件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技佐新台幣3萬3,750元(250薪點),代理期限為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日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2名,遇缺依甄試日期及成績高低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本所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二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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