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組員職務代理人-圖書館

公告日 113/12/13
刊登起迄日 113/12/12 ~ 113/12/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組員職務代理人-圖書館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三峽校區圖書館)。
工作內容 1.圖書館推廣服務業務。 2.圖書館服務櫃台輪值。 3.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者。 2.工作態度積極、主動、細心,有責任感。 3.須配合假日與晚間櫃檯輪值。 4.曾擔任本館相關業務工作者尤佳。
聯絡方式 聘期:本職缺係代理組員職缺,工作期間自113年12月23日後之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月17日止,倘代理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聘。 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工作報酬:依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學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5,200元)。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履歷表(近期個人照片附貼於履歷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其他有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應徵方式: 1.請檢具履歷表(近期個人照片附貼於履歷表)、身份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件、其他有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等文件影本各1份,於113年12月16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圖書館參加甄選,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2.信封左上角請註明應徵「圖書館職務代理人」。 3.本職缺採書面審查擇優錄取,不合者恕不退件及函覆,未錄取者亦不再另行通知。 備註: 1.本次遴選列正取1名,並得列候補人員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校亦得予從缺。 2.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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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3/1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2 ~ 113/12/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組員職務代理人-圖書館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圖書館推廣服務業務。 2.圖書館服務櫃台輪值。 3.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者。 2.工作態度積極、主動、細心,有責任感。 3.須配合假日與晚間櫃檯輪值。 4.曾擔任本館相關業務工作者尤佳。

聯絡方式

聘期:本職缺係代理組員職缺,工作期間自113年12月23日後之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月17日止,倘代理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聘。 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工作報酬:依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學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5,200元)。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履歷表(近期個人照片附貼於履歷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其他有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應徵方式: 1.請檢具履歷表(近期個人照片附貼於履歷表)、身份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件、其他有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等文件影本各1份,於113年12月16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圖書館參加甄選,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2.信封左上角請註明應徵「圖書館職務代理人」。 3.本職缺採書面審查擇優錄取,不合者恕不退件及函覆,未錄取者亦不再另行通知。 備註: 1.本次遴選列正取1名,並得列候補人員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校亦得予從缺。 2.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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