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幹事
公告日 | 11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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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3 ~ 113/12/1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職稱 | 幹事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南市 |
工作地點 | 工作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里新興路528號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項目 (一) 負責宿舍行政事務。 (二) 協助住校生輔導一切事宜。 (三) 協助處理臨時急病及事故及家長、有關導師之聯繫。 (四) 協助學生伙食督導及管理。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 (一)依據本校學生宿舍幹事服勤管理及工作要點,因應業務特殊性及實際需要,宿舍幹事上班時間依規定每日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服勤時間並配合學生作息為原則,上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上班時間為每週日至週四,每天上班時間為16:00至24:00;連續假日及彈性調整假日收假上班時間亦同。 (二)平常開學上課期間、寒暑假學生如有輔導課程,或學校辦理活動學生需住校期間,應依上述時間上班。 |
資格條件 | (一) 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且符合綜合行政職系或現職職系具有綜合行政職系調任資格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 無特考特用及限制轉調情事,且於報名截止日前無限制轉調情形者始受理報名(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但須上傳佐證文件)。 (五) 未曾受懲戒,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 (六) 歡迎具身心障礙身份者報名。 |
聯絡方式 |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應徵人員請於限期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自傳(含報名動機)請務必填寫;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2.完成上開授權後,請續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請將以下資料(須為 A4 格式,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且經本人簽名)依序排列掃瞄成1個PDF電子檔上傳,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不予受理亦不通知補件: (1)考試及格證書。 (2)最近現職派令。 (3)現職銓敘審定函(及曾經銓敘審定符合調任「綜合行政」職系職務審定函或銓敘部釋復具可調任職系資格函)。 (4)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其他證明文件(如退伍令、免役證明、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戶籍謄本、語言能力檢定證書(如英檢…等)。(無則免上傳) (7)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者,請附上相關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附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 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3.聯絡方式:工作內容請洽黃主任教官,06 -6852054分機321;報名事宜請洽人事室張主任,分機121。 (二)其他: 1.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校將擇優通知參加甄選(以面試方式辦理),時間另行通知;不符資格或未獲面試者,恕不再另行通知及退件。 2.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3.正取人員,如原服務單位不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含例假日)仍未接獲函覆、或逾期未到職、或錄取人員因證件蒙蔽不實、或其他因素、或經送銓敘部審定而資格不符致無法完成任用程序之情事者,均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4.錄取人員同意本校依個⼈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社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如有不得進用之情事,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已發布派令者,註銷派令。 5.本職缺係自願退休預估缺,預計114年3月3日(含)以後進用;該預估缺之現職人員,事後如取消退休申請、送審未通過而影響該職缺甄補時,該缺額從缺,不辦理甄補,錄取人員(含備取人員)均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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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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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職稱
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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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一) 負責宿舍行政事務。 (二) 協助住校生輔導一切事宜。 (三) 協助處理臨時急病及事故及家長、有關導師之聯繫。 (四) 協助學生伙食督導及管理。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 (一)依據本校學生宿舍幹事服勤管理及工作要點,因應業務特殊性及實際需要,宿舍幹事上班時間依規定每日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服勤時間並配合學生作息為原則,上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上班時間為每週日至週四,每天上班時間為16:00至24:00;連續假日及彈性調整假日收假上班時間亦同。 (二)平常開學上課期間、寒暑假學生如有輔導課程,或學校辦理活動學生需住校期間,應依上述時間上班。
資格條件
(一) 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且符合綜合行政職系或現職職系具有綜合行政職系調任資格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 無特考特用及限制轉調情事,且於報名截止日前無限制轉調情形者始受理報名(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但須上傳佐證文件)。 (五) 未曾受懲戒,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 (六) 歡迎具身心障礙身份者報名。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應徵人員請於限期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自傳(含報名動機)請務必填寫;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2.完成上開授權後,請續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請將以下資料(須為 A4 格式,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且經本人簽名)依序排列掃瞄成1個PDF電子檔上傳,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不予受理亦不通知補件: (1)考試及格證書。 (2)最近現職派令。 (3)現職銓敘審定函(及曾經銓敘審定符合調任「綜合行政」職系職務審定函或銓敘部釋復具可調任職系資格函)。 (4)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其他證明文件(如退伍令、免役證明、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戶籍謄本、語言能力檢定證書(如英檢…等)。(無則免上傳) (7)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者,請附上相關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附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 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3.聯絡方式:工作內容請洽黃主任教官,06 -6852054分機321;報名事宜請洽人事室張主任,分機121。 (二)其他: 1.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校將擇優通知參加甄選(以面試方式辦理),時間另行通知;不符資格或未獲面試者,恕不再另行通知及退件。 2.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3.正取人員,如原服務單位不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含例假日)仍未接獲函覆、或逾期未到職、或錄取人員因證件蒙蔽不實、或其他因素、或經送銓敘部審定而資格不符致無法完成任用程序之情事者,均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4.錄取人員同意本校依個⼈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社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如有不得進用之情事,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已發布派令者,註銷派令。 5.本職缺係自願退休預估缺,預計114年3月3日(含)以後進用;該預估缺之現職人員,事後如取消退休申請、送審未通過而影響該職缺甄補時,該缺額從缺,不辦理甄補,錄取人員(含備取人員)均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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